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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什么?

“法学”是什么?



——比较法视域中的“法学”含义诠释

范进学


【摘要】  法学是什么?法学不只是一种知识谱系,它本质上是基于对法的具体场景运用的实践活动的回应。法学是一种知识、一种逻辑、一种学问,却更是一种实践、一种经验、一种解释。从比较法之视域对“法学”之原初含义进行解读,可把它概括为三个判断:法学是公平之学、法学是智识之学、法学是判断与解释之学。
【关键词】法学;公平;智识;判断;解释
【全文】
  

  迄今为止,学者们对“法学”下定义时大致停留于法学是“关于人和神的知识,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学问”之认知上。倘若按此理解,法学只是知识与学问,至多也不过是知识理论体系。难道法学仅仅是意味着一种关于知识与学问的行而上之谱系吗?若是,则会与法学之实践理性品格相悖。因为,法学不只是一种知识谱系,它本质上应当是基于对法的具体场景运用的实践活动的回应。法学是一种知识、一种逻辑、一种学问,却更是一种实践、一种经验、一种解释。故而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法学”的认知有待深化。英语世界对“法学”的理解是:Jurisprudence is knowledge of things divine and human, the exact discernment of what is just and unjust。[1]对这句话的正确解读应当是:法学是“关于神的和人的事情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严格的判断与解释。”由于我们所研究的当代“法学”实际上是外来文化的产物,对“法学”本身的含义理解和把握倘若有所偏失,将直接影响到中国当代法制化理念确立与制度建构,为此本文从比较法之视域对“法学”之原初含义作一阐释,以期加深对“法学”认识的理解。根据笔者对“法学”含义的解读,可把它概括为三个判断:法学是公平之学、法学是智识之学、法学是判断与解释之学。


  

  一、法学是公平之学


  

  在古希腊与古罗马文化中,皆存在着神筮法律文化,从古希腊的“狄克”(dike)和“特弥斯” (themis)正义女神到古罗马的基督教,西方法律始终与神法纠缠不休,由此而奠定了西方法律之二元论思想,神法或自然法与人法或人定法成为认识和分析西方法律的基本范畴,二元思想贯穿于整个西方法哲学之始尾。其中的人法即是关于人的事物的法律,神法则是关于神的事物的法律。而古希腊与古罗马宗教文化中的“神”皆是人格化的,宇宙之上帝为宙斯,基督教之上帝为耶和华,无论宙斯或耶和华,都有自己的“家庭史”,它们是正义与公平的化身,它们的法即“神法”不仅建构了宇宙神界秩序,也同时奠定了人间俗界法律的绝对原则和基础。古希腊和罗马法学应当是关于法律二元的知识与价值判断的学说,这种学说就是公平与正义之说。不言而喻,神法本身就代表着公平与正义,而人法之价值基础又必须基于神法与合乎神法,所以在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关于法学是神的知识的判断命题,就是对古希腊与罗马法文化的高度概括与确切反映。如果说这里的“神”在当时所指称的是“上帝”的话,那么当尼采宣告“上帝死了”之后,其中的“神”即非宇宙之宙斯之神,亦非上帝耶和华之神,而应转换为一种价值或精神之神圣,这种价值或精神就是“公平”、“正义”,它们构成了法律之神。西塞罗说过:“真正的法律是符合自然的正确理性,它是普遍的适用于所有人,是稳定的、永恒不变的;它以命令的方式召唤人们履行义务,以禁令的方式约束人民制止犯罪。……元老院或人民的决议都不能摆脱这种法律的制约,无须有人进行说明和阐释;它不可能在罗马是一种法律,在雅典是另一种法律,在现在是一种法律,在将来是另一种法律;这样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无论何时何地,都将是有效的。”[2]{1}其实,无论古希腊还是古罗马,都不可能存在什么“上帝”之类的“神”,有的只是人类对公平与正义的向往,所以所谓的“神”只不过是人类对公平与正义理想之表达。法律不仅是控制社会关系的规则体系,而且也是反映着人类出于对公平、正义表达之价值体系,这种价值是人类对公平正义之记载。在规则与价值之间,公正之价值是神圣的,规则应当体现这一价值,反映这一价值,这是衡量法律规则善恶的标尺,以公平为价值基础的法律就是善法,否则即是恶法。即使从分析实证法学的规则主义观点看来,规则运用之程序不公正,其审判结果也是无法令人接受的。因此,在关于人的或神的法律的知识中,惟有且只有公平之价值才是神圣的,由此我们即可作出第一个基本判断:法学就是公平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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