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遵从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 在我国现阶段,保安服务业存在的唯一重要形式就是经济实体──保安服务公司,因此保安服务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根本途径就是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否则将没有生存和发展的前途。所以我们在保安服务业立法内容和立法精神上必须充分体现遵守经济规律和按市场经济规律与价值规律办事的原则。
7.瞻前性原则 我国现代保安服务业只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史,可以说是一项方兴未艾的事业,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才刚刚建立,许多地方尚存在着许许多多有待完善的方面。因此我们在保安服务业立法时,必须坚持瞻前性原则,不仅注意到我国保安服务业的现实,也应兼顾到保安服务业将来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保安服务业立法具有持续性、连续性和强大生命力,也才能够使我国社会主义保安服务业长期稳定和持续健康地发展。
(三)中国《保安法》的框架结构与内容体系
我国保安服务业立法应该是广义上的,具体包括综合立法、专项立法、国务院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这里主要叙述保安服务业专项立法──《保安法》的框架结构与内容体系。我个人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八个部分:
1.总则 主要包括保安服务业立法的主要依据、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以及保安服务业的性质、任务、地位、领导体制、管理机关等内容。
2.保安员 主要包括保安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和使用等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招聘保安员的条件、程序、录用标准与原则;培训的层次和种类划分,以及培训的标准、岗位证书制度、职业资格制度等。管理和使用制度包括统一领导、保安人员级别与工资相结合的等级管理制以及保安员的职别晋升制度等。还应包括具体规定保安人员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行为规范、装备、福利和职业保障等内容。
在对保安员进行规范的过程中,要协调好《保安法》同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一致性,如《
劳动法》、《
保险法》等。使《保安法》不仅是保安服务业的依归,也是保安人员的一部权益保障法。
3.保安公司 主要内容包括保安企业的性质、设立原则条件和程序、业务标准、业务范围以及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原则和管理方式等。在对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的过程中,要处理好《保安法》与我国现行《
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明确保安服务公司与一般商事主体的关联与区别。
4.涉外保安服务 主要规定境外保安服务企业进入我国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业务范围、权利义务以及我国保安服务企业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应满足的条件等。在对涉外保安服务规定中,要注意处理好《保安法》与入世协议和承诺内容的关系,使《保安法》扮演好内外兼顾的角色。
5.保安服务业的监督指导 主要指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整个行业的监督指导,包括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安机关的职权、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手段、及自身的责任等。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上下级关系。这也是政企分开在保安服务业的表现和实践,所以尤为重要。
6.保安服务业的自律性组织 主要指保安业协会,包括中央和各级地方保安业协会的性质、宗旨、工作任务、组织机构、设立原则及工作方式等。
加强保安服务业的自治建设,在《保安法》、《
行政许可法》、《
公司法》等中规定保安服务业有一定的自治权力,使其成为行政建设过程中,行政权下放的载体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