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孱弱的公民权利

孱弱的公民权利



——从按揭贷款合同谈起

白江


【摘要】本文以按揭贷款合同为切入,来证实法制从来就不是万能之器,无论人们对法律寄予怎样的厚望、冠以怎样的美丽词汇,都无法改变法律在实施时最显著的特征——强制性与被动性。平等只能是弱者发出的呼唤。强者总是不予理睬。弱者要求平等本无真正平等,只存在实力的较量。在实力无法达到时,弱者需要求助于国家——依靠国家的权威来主持公道、制服强者、求得平等的结果。
【关键词】平等;权利;权利保障
【全文】
  
  无论我们是欣喜、还是忧虑,但不可否认中国的法治事业正在进步。我们可以看到,从广度到深度,从法的虚无主义到法制社会,再到建立法治社会,人们开始对法治抱有极大热情。法律规则的制定方兴未艾。正如有学者认为:“我们正处在一个热衷于受规则约束的司法制度时期”。[1]

  
  回顾近年立法制定工作,我们可以惊奇的看到,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快节奏,有法可依的春天到来,公民的权利义务开始有章可寻。然而纸面上应然的法律与生活中实然的法律依然大相径庭。在宪法、在刑法、在民事方面公民的权利依然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依然遭到践踏。我们已有的法律意识开始质疑我们自己,我们真正享有什么?现实生活实例让我们不得不考量这个问题。例如:银行与借贷方(住房)按揭贷款的签署和执行。

  
  银行按揭贷款合同,是指依照相关法律和银行的具体规定,银行和借贷方履行完相关手续,并按照银行的要求签署了格式性条款,双方承诺都要遵守的协议。这是很完美的程序,在20年前这是无法想象的。法律的相对完备,人们包括法人、机关普遍开始具有法律意识,公民权利在法律中显现,人们对法治抱有极大的热情,规则在人们心中占有重要而光荣的地位。一切都是如此和谐,公我们开始庆幸时逢好时光。当然有权利就有义务,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还的付利息,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如在合同执行期间遇有国家调整价格,依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顺理成章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有国家调高贷款利息价格,原合同的付息费用相应调高。这是银行的法律依据,银行有理由而且很“蛮横”的提高利率,借款人“严格”遵守。依据这种天经地义我想提出几个问题:(1)借款人和银行之间是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2)借款人能否同样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3)谁来保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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