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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预算透明更进一步

  

  但所存问题也不可小视。预算作为按法定程序通过的政府年度收支计划,其应能全面反映预算年度内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施政理念、方向与范围,应能客观、真实、准确地告诉社会大众也即广大的税费缴纳者其所承担的负担被用于何地、何事及何人,从而,预算的透明性不仅要求静态的纸面预算形式上的及时公开,而且更要求公开的预算在内容上必须全面、细致与客观,否则,内容模糊、残缺的形式上的公开反倒可能形成实质上对财政税费缴纳者知情权的损害。而我国目前公开的预算,并非全面、完整意义的政府收支 “全口径预算”,其仅只是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中的前两项;我们自2000年就试编部门预算,但时至今日报送全国人大审议的部门预算仍只有编制部门预算数168家中的95家,也即仍有不少部门虽然编制部门预算但却并未接受人民代表的审议。这在全面性方面无疑是有欠缺的。在预算的精细化方面,向各级人大报送的部门预算大多仍停留在“类”一级,只有一些重点支出明细到“款”级科目,“项”、“目”级预算极为罕见,向社会公开的预算就更可想见。即以2008年举办奥运、2009年实施4万亿经济刺激方案这样的盛事、大事而论,其虽实然地涵盖于预算,但一般民众却很难从预算报告中读到这方面的明确信息。在预算信息准确性方面,财政、税收、统计诸部门还未能做到规范化基础上的有机协调,所公布的数据之间差异、抵牾时有所见,也势必让预算的透明性蒙上令人疑惑的阴影。


  

  更进一步而论,预算的透明性远不止于纸面预算文件的形式上的公开。因为,全面理解的预算决不仅指静态的预算文件,预算在实质上更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是法定主体依法定职权循法定程序而为的特定的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审查、决算等一系列动态活动的总合。在这一动态的年复一年的年度性预算活动过程中,作为国家权力的最高话语者、作为公共财政资金供给者暨公共服务享用者的广大民众及其授权代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主导着预算的编制、监控着预算的执行、评判着预算的绩效,这才是预算能否真正实现透彻、明晰的关键。换言之,广大民众对预算过程的参与、监控比预算结果的公开对预算的透明性的实现更具有实质意义。而这无疑关涉着预算权应如何在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间界分,国家审计机关应对谁负责、受谁领导,预算各具体程序及制度(包括民众参与程序、制度)应如何设计等一系列深层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端赖推进财政体制、行政体制乃至宪政架构的改革。也正是从这一角度来看,我国预算透明之路还很漫长、曲折,需要我们付出艰巨的努力,但也殊值我们进一步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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