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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必要性之法理探析

  
  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宏观调控权这一新型国家经济权力之所以容易发生异化,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人的本性不一定是善的,所处的环境也往往会使人丧失其精神的纯正性质,结果权力的行使就会导致为了实现包括当权者在内的少数人的幸福和利益,而牺牲多数人的幸福和利益”。[9](P260-261)换言之,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调控主体为了其自身的或者某些利益集团的私利,而滥用或怠于行使宏观调控权是不可避免的。其次,与所有权力一样,现代市场经济阶段所产生的宏观调控权,同样也具有可能被滥用或怠于行使的本质——调控主体在行使宏观调控权时并不需要权力对象——被调控主体的同意,而且调控主体与权力对象之间又存在着极大的不均衡性(这种不均衡性是宏观调控权有效运作所必须的)。正因为如此,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要从根本上避免滥用或怠于行使宏观调控权情形的发生,亦即杜绝宏观调控权发生异化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此外,人的理性不足,也是现代市场经济阶段所产生的宏观调控权,容易出现异化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应当说,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调控主体在面对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宏观调控权时,其任何一项认识,如目标认识、手段认识等错误,都必然会导致滥用或怠于行使宏观调控权情形的发生,进而导致出现与设定宏观调控权的原初目的完全相反的结果。这里不应否认的是,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调控主体在行使宏观调控权时主动地注意自我约束,的确也是抑制宏观调控权异化的一种重要途径,但是要从根本上抑制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宏观调控权的异化,仅仅通过调控主体的自我约束这一途径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只要我们解除(法律)规则对权力的约束,那么这种权力必定会产生……不可避免的后果。而且不论是谁掌控了这种权力,概莫能外”。[10](P320)而 “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通过颁布旨在指导未来行动的行为标准,法律缩小了就事论事的判决范围,因为这种判决方式不遵循任何模式,因而使人们无法预测。”[11](P358)总而言之,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对宏观调控权实行法律控制,应当可以说是抑制宏观调控权异化的一种根本性的途径——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只有把对宏观调控权实行法律控制放在首位,才能够从根本上抑制宏观调控权异化,进而最大限度地使宏观调控权这一新型国家经济权力不肆意作崇,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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