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与宏观调控权异化的抑制
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宏观调控权的运行应当始终符合其设定目的——解决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问题,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公平。假使宏观调控权在运行过程中与其设定目的有所悖离,亦即运行过程中偏离了正常运行轨道,那么这种宏观调控权的运行状态,就可以称之为宏观调控权的异化。一般来说,宏观调控权的异化又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不正当行使(用到了它不应当用的地方)的状态,以及宏观调控权不充分行使(没有用到它应当用的地方)的状态。通常来说,前者可称之为“宏观调控权的滥用状态”,后者可称之为“宏观调控权的懈怠状态”。众所周知,权力滥用的极端表现就是权力的腐败,所以“宏观调控权滥用状态”的极端表现也可以称之为“宏观调控权的腐败”。只不过较传统国家权力的腐败而言,“宏观调控权的腐败”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而常常为人们所忽视而已。虽然,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宏观调控权异化的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宏观调控权的滥用状态”,但是“宏观调控权的懈怠状态”这一宏观调控权异化的表现形式,同样也是不容忽视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设定宏观调控权的目的主要在于:解决“一元化调节机制”——市场调节机制之下,由于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问题的存在,所导致的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严重紊乱”,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总体效率的问题;以及“一元化分配机制”——仅通过社会主体行使“私权力”确定社会经济利益最终分配格局,所导致的社会主体之间经济利益的“严重失衡”,进而影响社会经济利益分配公平的问题。如果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宏观调控权发生异化——无论是出现“宏观调控权的滥用状态”,还是“宏观调控权的懈怠状态”,都会与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设定宏观调控权的目的相悖离,不仅无法解决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问题,还必然会使得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在“市场失灵”的基础上产生更加可怕的“政府失灵”,同时也会使得社会主体的经济利益在“初次分配不公平”基础上形成更加严重的“再分配不公平”——“极大地破坏现代市场经济阶段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正义”。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导致宏观调控权发生异化的原因,从调控主体的主观方面来说,不仅包括调控主体“主观恶意”地滥用或怠于行使宏观调控权,而且包括调控主体“主观善意”地滥用或怠于行使宏观调控权。也就是说,仅有正当的目的不是否认滥用或怠于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充要理由——马基雅弗里主义在这里是行不通的。宏观调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器”,而不是调控主体的一种“私物”,因此调控主体行使该权力的目的不仅要是“善的”,而且调控主体行使该权力的结果也应当是“善的”。换言之,如果调控主体行使宏观调控权仅仅在目的上是“善的”,而宏观调控权行使的结果不是“善的”,例如,当调控主体“主观善意”地滥用或怠于行使宏观调控权,不仅没有解决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问题,反而使得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在“市场失灵”的基础上产生更加可怕的“政府失灵”,同时也使得被调控主体的经济利益在“初次分配不公平”基础上,形成更加严重的“再分配不公平”,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认为是宏观调控权发生了异化。有学者曾经深刻地指出:“理想主义者用权力推进社会善的时候,往往不同程度地加入了私利:地位的巩固或精神利益,他们会为了自己的面子而不惜一切代价(当然是他人的利益)推进已经被证明是错误的政策”[8](P287—291)——假使这些“理想主义者”所行使的权力是宏观调控权,那么在这种情形之下就应当可以说宏观调控权发生了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