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要实现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使宏观调控权合法地存在和行使,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它是抑制宏观调控权异化所必需;其次,它也是保障“社会主体通过初次分配所获取的正当经济利益”之所需。具体来说,如果未实现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那么这一权力也就未能受到法律的控制——不是合法地存在和行使,并且还有可能会发生“调控主体不正当和不充分行使该权力所导致的宏观调控权异化”,进而引发极为严重的负面后果——“极大地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正义”。因此,抑制宏观调控权异化是实现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之必需。对于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与宏观调控权异化的抑制,本文后面还将作进一步阐述。至于实现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使宏观调控权合法地存在和行使,是保障“社会主体通过初次分配所获取的正当经济利益”之所需,也是不难理解的。如前所述,宏观调控权是一种对社会主体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的社会经济利益分配权;而这一社会经济利益分配权,实际上也可以说是一种“对社会主体通过初次分配所获取的正当经济利益”进行合法侵害的权力。例如,税收宏观调控权的行使,有时候能够对“社会主体通过初次分配所获取的正当经济利益”予以普遍性的侵犯;而金融宏观调控权的行使,亦是如此。当然,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宏观调控权这一具有合法侵害功能的社会经济利益分配权的存在,同时,也在客观上会使得“社会主体通过初次分配所获取的正当经济利益”缺乏“一定的安全保障”——有可能受到随意性的侵犯。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要使“社会主体通过初次分配所获取的正当经济利益”受到“一定的安全保障”——避免受到随意性的侵犯,就必须实现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使宏观调控权能受到法律的控制——合法地存在和行使。否则,就会如有的学者所言,“如果缺乏这些规则,人们就会产生不安全感,特别是对于政府权力的行使问题。法律规则与允许政府官员随意行使同公民个人有关的权力的制度是不相容的。这种行使权力的方式摧毁了公民的安全感。”[7](P42)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要实现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实际上是宏观调控权对法律的一种依赖性的表现。一般来说,不同的国家权力对法律的依赖性有程度不同的区分,但是现代市场经济阶段所产生的宏观调控权,较传统国家权力而言,尤其是需要合法化的。因为,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主要是通过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社会经济利益的最终分配格局也主要是通过社会主体行使其“私权力”⑥予以确定⑦。但是,当市场经济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阶段之后,仅仅通过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有可能会导致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严重紊乱”,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总体效率;而仅通过社会主体行使其“私权力”所确定的社会经济利益最终分配格局,也有可能会与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公平“渐行渐远”。因此,进入现代市场经济阶段之后,有必要引入包括宏观调控手段在内的国家经济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对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进行再调节,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总体效率;同时也要在社会主体之间初次分配基础上,对社会主体通过初次分配所获取的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公平。当然这也就意味着,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必须赋于国家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所不享有的,包括宏观调控权在内的一种新型国家经济权力——国家经济调节权。换言之,必须使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并不存在,仅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才形成的,包括宏观调控权在内的国家经济调节权合法化——不仅使之具有形式合法性,而且也要使之具有实质合法性。⑧总而言之,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宏观调控权作为一种新型国家经济权力——国家经济调节权,对于法律的依赖性特别突出,其特别需要藉助于法律使其存在合法化。而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与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二者在内涵方面又是大致相通的;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要实现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特别要注重对宏观调控权实行法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