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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必要性之法理探析

  
  其次,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宏观调控权是一国国家权力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国家经济权力。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宏观调控权既是一种对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进行调控,以解决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国家经济调节权;同时也是一种对社会主体的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的社会经济利益分配权——它实质上是一种能够在决定性意义上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以及社会经济利益最终分配格局的国家经济权力。⑤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法治首先就是治权,就是权治,即使把法治降低到就是依法治国这样的层面上来看待,实行法治也不能不对国家权力、政治权力实行法律调控,也不能不强调法治的最重要的实体性内容之一就是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 [4](P179)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要实现宏观调控权的法治化,首先强调的应当就是对宏观调控权实行法律控制。换言之,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如果宏观调控权缺乏法律控制,那么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必然会流于空谈,甚至还有可能使得现代市场经济这一法治经济状态,向非市场经济的权力经济状态——计划经济状态倒退。

  
  再次,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法律这一规则在宏观调控活动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说,在宏观调控活动中,宏观调控权的作用固然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法律这一规则的作用也不能够忽视,甚至是更为重要的:法律这一规则的特殊作用,并非表现为其一定高于宏观调控权的作用,而是表现为其可以有效地控制宏观调控权,并且还能够帮助该权力发挥其作用。例如,宏观调控权的获取、存在和运行是需要合法化的,该权力运行的负面效应之防止和正面作用之兑现,又是需要法律予以保障的,而法律也的确有能力对该权力予以控制。当然,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如果不适当的取得、存在和行使宏观调控权,那么必然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以及社会经济利益的最终分配格局,并对社会经济的总体效率和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公平,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正义,造成极大的破坏。正因为如此,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要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必须充分发挥法律这一规则的作用,对宏观调控权实行法律控制。

  
  二、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与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

  
  一般来说,所谓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是指使现代市场经济阶段所产生的新型国家经济权力——宏观调控权具有合法性的过程与结果。实现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要求:首先,宏观调控权应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其大小、方向和作用点应由法律予以规定;其次,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应要有法律根据;再次,宏观调控权主体不正当和不充分地行使宏观调控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与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二者在内涵方面也可以说大致是相通的。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通常包括形式合法化和实质合法化两个方面:所谓宏观调控权的形式合法化,是宏观调控权合法化的初级阶段,也是达到宏观调控权合法化的起码要求,它主要是指宏观调控权的存在和行使获得了法律根据。所谓宏观调控权的实质合法化,则是宏观调控权合法化较深层面的涵义,也是宏观调控权合法化的深层次要求,它主要是指宏观调控权的存在和行使得到一国范围内社会民众的认同,亦即具有所谓的正当性。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虽然权力在形式上合法和在实质上合法,在有的学者如马克斯﹒韦伯那里是作为权力的两个要素来看待的,[5](P185)但是在阿德勒等很多学者看来,二者通常是统一的:权力合法,权力就是正当的;权力不是来源于法律而是来源于其它渠道,权力就是不正当的。[6](P183)所以,在一般意义上,宏观调控权的形式合法化与宏观调控权的实质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认为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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