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阶段一国调控主体,即宏观调控机构综合运用各种引导、促进方式,对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进行调控,以解决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一种国家经济调节权; [3]同时也是一国调控主体在社会主体之间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体②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的一种社会经济利益分配权。③一般来说,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是指通过法律对宏观调控权实行“驾驭、支配”,以对这一权力进行积极的动态约束。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与法律限制是不同的,因为后者仅仅是指通过法律对宏观调控权实行“阻隔、限定”,以对该权力进行消极的静态约束。④一般来说,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涵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宏观调控权应来源于
宪法和法律的授予或规定;第二,宏观调控权的存在应有益于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利益分配的公平与正义;第三,宏观调控权的大小、方向、作用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第四,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应遵循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有必要的法律监督和制衡;第五,宏观调控权的不正当行使和不充分行使应为法律所规制;第六,由于宏观调控权不正当行使和不充分行使而引致负面后果的,宏观调控权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对宏观调控权实行法律控制之所以是实现宏观调控法治化题中之应有之义,主要是因为:
首先,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就是要在宏观调控领域实现法治——法的统治,亦即使宏观调控活动中调控主体的设定及其行为,以及被调控主体的行为都达到“以法律为主要根据和基本根据”的状态。如前所述,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主要是强调:使宏观调控活动中调控主体的设定及其行为达到“以法律为主要根据和基本根据”的状态。所谓调控主体的设定,即是指调控主体的配置——确定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国家机关;而所谓调控主体的行为,则是指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国家机关行使宏观调控权的行为。正因为如此,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也就主要是强调:必须根据法律来配置和规制宏观调控权。如果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实现宏观调控法治化的涵义应当包括:调控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必须根据“事先规定并宣布”的法律配置,其行为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这些法律使得每一个被调控主体都有可能十分清楚地知晓哪些国家机关是调控主体,其将综合运用哪些引导、促进方式对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进行调控,以解决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同时如何在社会主体之间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体的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更为重要的是,每一个社会主体都能够基于“事先规定并宣布”的法律,理性地决定自己在宏观调控活动中所应采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