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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晚期法学思想综述(修订版)

  
  1、一个人越过了自己的地界,侵入他邻居的土地,引起纠纷

  
  ——侵权行为

  
  2、一个牧人让他的家畜到另外某人的土地上去吃草,引起邻里纠纷

  
  ——侵权行为

  
  3、一个蜂农捉了另一个蜂农的蜜蜂,其手法是发出格格的响声以取悦与吸引蜜蜂并因此而据之为己有,引起邻里纠纷

  
  ——侵权行为

  
  4、一个林农在种树时没有在这些树和他邻居的土地之间留出适当的空隙,引起纠纷

  
  ——相邻关系

  
  5、一个农夫截断他人的地表水泉,将水供给他自己的土地,引起纠纷

  
  ——相邻关系

  
  6、一个农夫经过房屋、庙宇和陵墓铺设水道引水,造成破坏,引起纠纷

  
  ——地役权纠纷

  
  7、在某些天然干燥缺水的地区,土地所有人向地下挖到粘土层仍未打到水,只得向邻居那里要求取得足够的饮用水以供给他家的每一个成员,遭到拒绝后引发纠纷

  
  ——地役权纠纷

  
  8、地势高处的农夫阻断雨水往下流,损害临近地势低的邻居,引发纠纷

  
  ——相邻关系

  
  9、农夫通过他喜爱的一条道路吧他自己的谷物带回家,而一条道路上的邻居认为这样会踩坏他的庄稼,引发纠纷

  
  ——地役权纠纷

  
  九、支持法治、反对人治

  
  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即知识”,因此统治者应该是有知识的治国之才。他把统治者比作老练的航海专家,而被统治的人民则相当于船的所有者及船上的一切其他人,他们都要服从于这个有知识的行家。他视帝王之术为最尊贵的才能,最高贵的才艺。其人治的一面展露的淋漓尽致,但他也重视法律,认为僭主政体不依法而依统治者的意志。他还指示人们前往“只需服从法律的城邦”去。为了捍卫雅典城邦法律的尊严,履行其认为应该履行的服从法律的义务,他宁愿接受不公的死刑判决也不越狱偷生。从这一点看,苏氏的法治重于人治。作为苏氏学生的柏拉图,他受埃及等级制及好友“明君”阿启泰、狄翁的影响,在早期作品《理想国》中勾勒了一个由“哲学王”统治的理想社会,并表示出对法律的不信任,认为“不停的制定和修改法律--来杜绝商业及其他方面的弊端”,无异于“在砍九头蛇的脑袋”。“在哲学家成为城邦的统治者之前,无论城邦还是公民个人都不能终止邪恶,我们用理论想象出来的制度也不能实现......”(见柏拉图著《理想国》,郭斌和 张竹明译 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43、255页)到了晚年,由于现实经历的打击(主要是身陷囹圄和好友狄翁被害),其思想自《政治家》落笔时就从人治转向法治。到《法律篇》时,他开始认识到“人们必须为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并在生活中遵循他们,否则他们会无异于最野蛮的野兽”。但他仍觉得好的独裁者与出色的立法者相结合是最完美的,“法律和规则”只能作为“知识”的“第二种替代物” (见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 何勤华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309页)。人治在柏氏心目中还是重于法治的。可他的得意门生却不赞同这种思想。亚里士多德从柏氏的法治理论入手,将其第二套治国方案加以吸收,提出了法律主治的思想。在《尼可马科伦理学》中,他提出“我们许可的不是人的统治,而是法律的统治”。在《政治学》中他进一步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人治”。他对这一命题加以论证后,又对法治的双重意义加以诠释:“对已成立的法律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但亚氏在承认“法律是优良的统治者”的同时,并没抹杀人们尤其是政治家的智慧,认为“如果既是贤良政治,那就不会乱法” (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68-171、199、271页)。他觉得有才德的人执政并由人民监督其依法治理的政体是最理想的。在这一点上,他与柏氏存在相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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