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一点闲言碎语
1.需要取消法学本科么?
相关论者以美国为例,认为中国法学教育也应取消法学本科,实行“后本科”教育。其背后的逻辑在于,其一,法学是一门关于社会,关于生活的学问,刚毕业的高中生,没有生活经验,难以切实体会到法学的真谛;其二,本科与法学院的不同专业,往往可以形成复合优势。
实际上,中国的法律硕士(JM)教育其实就是采取了这种“后本科+复合型”的教育模式,而且时间上也与美国的JD相同,都是3年。但法律硕士当下所面临的尴尬局面,不是因为有了法学学士或法学硕士的竞争,或者某种形态的歧视,而是因为这种教育,在中国并未实现预想的效果——一个简单的逻辑,用人单位都是现实的,用着顺手的人,管你是法学硕士还是法律硕士,都会用你。
而包括代表革新的法律硕士教育在内的中国法学教育的尴尬境地,根源还在于前边说的,只模仿了人家的“形”,失掉了人家的“神”。还以法律硕士为例,课程设置、技能训练、压力强度根本和JD教育不在一个层次上。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不从法学教育的本质上入手解决问题,而围绕学位设置等表面问题做文章,中国法学教育不会有实质性变革。
另外,除了美国等少数国家,包括英国、德国等在内的国家,都在本科阶段设置了法学教育,但依旧培养出了有相当水准的法学人才,也可以作为一个无须取消法学本科教育的旁证。
2.法学是世俗的学问,还是艰深的玄学?
我一向以为,法学是需要“入世”的,她毕竟不是“经院哲学”。法学尤其是部门法学,在世俗利益的冲突和纠葛当中周旋,自以为精巧的制度设计和平衡哲学,常常被法理学、法史学所不齿,觉得“匠气”太重。这个,我承认在现阶段,很大程度上是事实。
但是,法理学和法史学之所以能区别于哲学、政治学、史学,并且沾个“法”字,是因为她们要从理论根基、价值判断、历史借鉴等诸方面来观照法学特别是部门法学。脱离了法学的法理学和法史学,若论实际功用不比部门法学,若论玄奥又不比哲学和史学,只能失去立身的根基。有人说,学法史的有大智慧,转行学部门法还不是小菜一碟。要我说,学部门法的未必学不了法史和法理。
更何况,这压根就是个伪命题——法理、法史和部门法学的界分本身就不科学——真正的法学,以理论为根基,为体;以现实为观照,为用。理论扎实的人,未必实务操作不好;实务精通的人,理论未必不行。举个例子,当年和哈特论战的大名鼎鼎的富勒,他正儿八经是个
合同法教授!人家在法理学上也能写上一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