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底,法律思维的核心是一种法律逻辑。这种逻辑的培养,传统大陆法系法学教育采用了演绎法;英美法系教育采取了归纳法。而二者的内核,其实都是三段论。写到这,肯定有人要问了,大陆法系采用三段论不假,英美法系怎么也是三段论呢?你没看到么,有人专门讲“英美法判例中的法律推理技巧”呢,这说明英美法系的法律思维肯定和大陆法系的不同。
就我这点浅浅的见识,我能给出的答案是,如果读的案子多了,英美法系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其实没那么玄乎。法官的长篇大论,无非是本案有哪些事实,查找本法域(jurisdiction)中有无可适用的前例(precedent),如果有,能否直接适用,还是需要做出修改来适用;或者对当事方提出的案例是否能适用于本案进行甄别。如果没有,根据public policy, legislation history等原理(rationale),法院能否在此情形下造法,抑或将问题留给立法者解决。最后,得出结论。
说白了,大陆法系常用的三段论是:有XX法规定A则B;C属于A;则C亦B;而英美法案例中的三段论逻辑是:有法适用于A事实情境,当下事实属于或近似于A情形,故当下案例亦适用该法并得出结论。所不同的是,英美法三段论在推理中,对于事实如何适用(application)的分析更为细致,而法官的灵活性更大;不像大陆法的法官,如果无既有法律可适用,便只好束手无策了。
故而,就法律思维而言,中国法学教育当切实重视起来,起码把学生领进门。而其中的重点,又是逻辑的培养——只可惜,多数法学院当下不开正规的逻辑课,也不敢上能培养逻辑的数学课。另外,有人可能会说现在中国自己的案例质量不行,法官多数就写一页纸——要我说,那就从编案例开始——法官写不出好的判决,是因为相关训练不足;如果现在的法科学生因此而不能接受相关训练,等他们成为法官的时候,判决还只能是一页纸,这就陷入了恶性循环。
再说法律技能。法律人需要的技能有很多,有人说法律人能“忽悠”,这个说的是表达能力;有人说法律人特别是律师需要好的客户关系,这个需要的是“沟通交流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有人说法律人面对的事务复杂多变,人们只把最棘手的事托付出来,这个说的是,良好的学习能力和适应抗压能力。
其实如果要这么列举下去的话,我估计也能开个长长的单子。在这,我想单说一项关系到法律人在职业内部发展极为关键的能力:写作能力。且不说外语写作吧,就说说中文写作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当律师,各类文书,备忘录,表格的写作;当教授,论文的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