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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怎么了?

  
  如果排除法科学生自身资质的差异等外部因素,仅从中国法学院教育体制和方法来看,导致前述状况的原因在我看来主要是:效法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却仅得其形,未得其神。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注重概念和体系,注重对制定法的剖析和传授。

  
  于是乎,遵循这一特征,中国法学教育的蓝本——众多教科书几乎采用了同一种书写形式:XX的概念,XX的特征,XX和XY的区别,XX的要件,关于XX的法律规定;或者稍微多一点,对相关法律进行评论,提出改进对策;或者,为了说明某一概念,举个极简单的例子。而这些,就构成了当前中国大多数法学院教育,特别是民法等基础课教学的核心。

  
  那么,这里边缺了什么?在我看来,这种教育只实现了“是什么”的目标,而忽视了“为什么”和“怎么用”这两个重要环节。而这两点,在我看来又恰恰更为重要:概念、体系、法条都会变,但通过探索“为什么”而获得的“举一反三”的政策和制度分析能力,通过训练“怎么用”而获得的分析推理能力,都将历久弥新,应机而变。

  
  那么,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的法律人训练为何没有出现这种问题?我没有亲身经历,但数位接受过正规德国法教育的师长和朋友都告诉我,德国法学教育的基础在概念和体系,但核心,即其“神”却在于对案例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强调。反观我国,把“形”当做了重点,却少了那么点魂--案例教学在当前我国法学院主体教育中,要么压根没有,要么微乎其微——难怪会出偏差。

  
  与大陆法系因注重对制定法的阐释而采用的演绎法的逻辑不同,英美法系的案例法传统,使得其法学院教育更多采用了归纳法这种逻辑。以美国法学院为例,其教科书即命名为case book。上课采用的方法是,教授提前布置相关篇目,学生在课前提前读完该部分,了解基本概念并提出问题;在课上,教授基本不重复书中的基本概念和理论,而是经由对相关案例事实(facts)、规则(rules)、说理(reasoning)等部分的分析,引领学生逐步领悟、体认法官的判案逻辑——3年下来,数万乃至数十万个案例分析的训练,正应了那句老话: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效果自然可观。

  
  说句题外话,与美国法学院的强度相比,中国法学院,纵使是顶尖法学院(如我所经历过的北大法学院),其强度也远远不足——美国法学院图书馆里,半夜12点也能看到不少人在看书,考试期间图书馆甚至通宵开放。法学教育固然有问题,个人的努力和勤奋也是必须的——当然,前提是法学教育有了正确的导向,勤奋才能用到正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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