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先学工,后学法,先后在中国和美国接受了七年法学教育,但几乎不认为自己“被教育”过的人,我有些许不同的看法。这些看法的基础是:第一,理工科背景所带来的“解决问题”的思维惯性;第二,中美法学教育的亲身经历和比较;第三,由于个人兴趣广泛,与经济学、金融学、历史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众多学科师长朋友交流所引发的,从另一个视角对法学教育和研究的真切体认。由于是闲来之笔,本文无意进行系统探讨,仅就某些问题,用散漫的文笔表达出来,或许,可称作“漫谈”?
第一:学术教育和实务教育冲突么?
当前所见的观点,几乎都默认二者的冲突不可调和。当前我国法律职业中,法学教授和专职律师之间的鸿沟似乎也显明了这一点。虽然有法学教授兼职做律师,也有律师去法学院做兼职法律硕士导师,但真正能够在二者之间通杀的,似乎不多,而且多数不是被“教育”出来的。
而在我看来,二者之间不仅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甚或压根儿不存在冲突。为什么这么说?举个简单的例子:美国法学院的教授,多数是在法学院读完3年JD之后,出去在律所等私人机构(private sector)或者SEC等公共机构(public sector)工作数年,甚或是做到partner,然后转回法学院做教职。我所认识的法学教授中,有的在从律所回到法学院之后,仅用7年时间即从助理教授做到正教授的。以我所熟悉的金融法领域为例,美国的J.Norton教授,英国的Philp Wood教授,前者是在律师事业如日中天之时,被聘回法学院从事教职,而后者则一直没有放弃律师职业——而两人在国际金融法的“学术”领域,也都是泰山北斗级的人物。
另外一个更经典的例子是老波斯纳(之所以这么称呼,是要区别于和他从事同一个领域,即法经济学研究的儿子Eric,即小波斯纳)。他一边当着联邦巡回法院的法官,一边站在法律经济学“学术”研究的巅峰上迟迟不肯让位——这才是真正的“学者型”法官——就连一贯在学术上“骄傲”的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都对这位从事“实务”的法官佩服的五体投地。事实上,美国历史上这样的例子还有不少,耳熟能详的卡多佐大法官,等等。甚而,有人把法官的判决汇集成书,名为《大法官的智慧》——其中蕴含的深刻思想和洞见,依我愚见,才是真正的“法理学”或者所谓“部门法理学”。
为什么美国法学院用3年教育出来的JD,能够在学术与实务之间游刃有余;而中国被教育了4年、6-7年甚至10年的法科学生,能通吃学术和实务的,却少之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