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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之法律探析

  
  四、简述高空抛物造成损害之救济

  
  笔者认为,否定立法确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并不等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不值得重视和研究,更不意味着放弃对高空抛物受害人的关注与救助。事实上,高空抛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造成了人身的重大伤害甚至死亡,同时由于它是人为的行为(不论故意或过失),则高空抛物在多数情况下涉嫌刑事犯罪就是显而易见的。这就应该纳入公安机关刑事侦破的范围,公安机关查不出抛物人不能成为转嫁责任给众多普通百姓的理由。实践中许多基层公安派出所也接到过不少有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的举报,但派出所基本上都会支使受害人或其家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避免介入这一棘手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烟灰缸伤人案等错误判决在全社会起负面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实际上涉嫌消极不作为。除此之外,高空抛物的受害人还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社会捐赠等途径获得救济;未来是否应当建立面向全社会的、对包括高空抛物受害者在内的弱势人群提供救助的国家救济制度也是一个可以研究的课题。但在关于是否应当确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争论尘埃落定之前,高空抛物的对策研究是无法真正展开的。

【作者简介】
陈晓军,现任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人。
【注释】 CCTV新闻频道《今日说法》栏目2003年1月10日《楼上扔下烟灰缸》。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 第一千九百七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抛掷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确定谁为抛掷人的,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没有抛掷该物品的人不承担责任。”,这里被称为抛掷物品致人损害责任;200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第56条也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脱落、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第67页
《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不赔“与”赔“-以侵权案例的体系化分析方法为视角》,作者王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8年11月29日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试述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山西近道律师事件所 马琳 2009年2月16日载于广西房产网
《广州:12岁男童楼顶抛砖砸死3月大女婴》,载于2009年4月20日《南方日报》
杨立新:《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几点思考》,杨立新民法网,2004年7月28日发布。
张俊岩:《抛掷物致人损害问题研究》,中国民商法律网,2005年11月16日发布。
王利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中国私法网,2007年3月3日发布。
杨立新《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几点思考》,2004年7月28日载于杨立新民法
王利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2007年3月3日载于中国私法网。
张新宝 唐青林:《共同侵权行为十论》,中国民商法律网,2004年10月2日发布。
王利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2007年3月3日载于中国私法网
王利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中国私法网,2007年3月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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