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十分危险:新中国成立已近六十年,在日益强调依法治国,强调个人自由和人权保护的今天,在我们许多法学者的头脑中仍然存在着封建色彩浓重的保甲制度思想,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如果以这样的观点为支撑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在立法上通过,就等于是要求我们这个社会中比邻而居的人们互相监督,互相防范,每个人都必须时刻对周围的邻居保持高度的警惕,监视他们,不许他们从他们的家中扔下什么不该扔的东西,最好是用摄像机对邻居的家中保持全天候的监控,也许这样才有可能在邻居万一抛下东西砸伤人的时候留下确凿的证据,以使自己在被要求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时候主张免责。这样的社会究竟是一个民主自由的法治社会还是人人自危的警察社会?说到警察,倒突然想起这个问题:高空抛物案中发现真实的抛物人应该是众多住户的责任吗?笔者认为高空抛物案件绝大部分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发现真实的抛物人也即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恰恰应是警察公安机关的责任。公共安全说的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要把应由国家承担的职责强行转嫁给无辜的平民百姓,这是让人无法接受的。再换一个角度来说,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那些住户就一定比受害人更有能力举证或者说发现真相呢?我们总不能认为业主怠于和邻居来往,没有彼此加强沟通熟悉也是一种过错吧!
此外,如果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最终在立法上被确立,则笔者不得不产生几点担心:第一,这会不会给某些极度贫困的穷途末路者提供一条脱离贫困的捷径?这些人已沦落到社会的最底层,没有什么可再失去的,那么他们为了改善自己、或为了改善其家属或后代的生活处境,会不会利用这样的法律规定走上舍身索赔之路?当然,这样做首先要求自己必须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不到万不得已难以出此下策。因此,笔者承认这样的忧虑有点小人之心,杞人忧天,但毕竟不能排除其理论上的可能性。第二,任何与未来的高空抛物受害者甚至与高层建筑内的某位业主有矛盾或私怨的人,都有可能利用这样的法律进入高层建筑从事刑事犯罪并完全可以达到嫁祸于他人的目的。我们知道,所谓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在于抛出致害之物必是建筑物当中的某位业主所为。但既然不能查明抛物人是谁,我们又有什么理由断定抛物人就一定是这栋建筑物中的业主呢?仅仅因为致害物是从这栋建筑物中抛出的吗?建筑物外的其他人难道就不能进入建筑物并抛出致害物品吗?有准备的预谋犯罪者完全可以利用这样的法律规定来制造所谓的高空抛物事件,既达到其犯罪的目的,同时还可以安全逃避
刑法的制裁。第三,如果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在立法上通过,有可能导致受害人一方怠于发现真正的抛物人甚至恶意隐匿真相的情况出现。我们并不能完全排除高空抛物的受害者一方知道或者发现了真正的抛物人的情况,但如果这个抛物人没有充分的经济赔偿能力,则受害者一方就有可能隐瞒真相,而利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条款得到巨额的经济赔偿。前面提到的4月18日发生在广州的高空抛砖砸死婴儿事件就比较典型地反映了这种苗头:4月19日一位律师还提供咨询说根据烟灰缸伤人案等案例,死婴的父母可以向周边三栋楼的所有住户要求赔偿,而4月20日就有报道称警方已经找到抛物人,竟是一个12岁的小男孩,而小男孩的父母都来自内地的打工者,经济并不宽裕,对于死婴父母的索赔要求其态度也很不配合,据称死婴的父母十分失望。出现这样的局面,我们是应该替死婴的父母抱不平呢?还是替那些险险搭上共同赔偿责任的住户们感到庆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