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之法律探析
陈晓军
【摘要】2000年5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在法学界引起了是否应当建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或称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大讨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条款一度写进立法草案,但在最新提交的《
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已不再规定该责任。本文从一个普通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民的角度,对高空抛物的概念与构成特征进行了一定的剖析,对支持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几种学说进行了简要的评价,并重点分析了其中的社会公共安全说,从反面的角度论证了所谓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在立法上不可取,此外还就如何对高空抛物的受害者提供救济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公共安全;救济
【全文】
一、从烟灰缸伤人案说起
高空抛物成为全社会争论的热点话题,大致源于2000年5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当时法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判决两幢楼里的22户居民对被烟灰缸砸伤的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每户居民平均赔偿额达8000余元。这个案例以及后来在各地发生的一些类似案例(如山东济南的菜板案、深圳的高空抛落玻璃砸死小学生案等)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人们对于法院在未能找到抛物人的情况下判决众多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做法议论纷纷,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众多新闻媒体对这些案例都进行了深度采访和报道[1],更有某电视台以重庆的“烟灰缸伤人案”为原型拍摄了号称国内首部都市市井悬疑剧的《烟灰缸之谜》,并一度在地方各大电视台热播。
与此同时,由于高空抛物案涉及敏感的法律问题,从而在法学界及司法实务领域不可避免地引发一场热烈而尖锐并且似乎遥遥无期的大讨论:围绕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否构成一种新型侵权行为责任、追究众多住户的赔偿责任是否合乎法律和公平正义等问题,众多民法学权威和资深法律人士之间观点与主张完全对立。许多著名学者一度十分称赞重庆烟灰缸伤人案的判决,他们认为高空抛物足以构成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形态,理当追究众多住户的赔偿责任,这当中不乏王利明、杨立新等法学界的领袖人物。这种意见一度占据绝对上风,并被写进当时的立法草案[2]。但在另一方面,反对者的意见却是后来居上,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领衔起草的另一部《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未作任何规定,该建议稿中侵权行为编的主要起草人张新宝教授明确表示反对高空抛物案中追究所有业主赔偿责任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之后明确表示,高空抛物案中追究所有被告连带赔偿责任的做法,对于那些被告而言是“丧失了正义的标准”[3],作为国内最高司法机关,对此问题表态如此坚决,措辞如此严厉,立法者难以视而不见。一些原来持赞成意见的学者也放弃了自己最初的立场,如杨立新教授主持起草的新版《
侵权责任法(草案)》转而采纳了梁慧星教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做法,不再规定所谓的“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4],而杨教授的草案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审议范畴,因此,在今后全国人大正式讨论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不会规定“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或“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几乎可以成为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