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由上文所述,笔者做一个更为系统一些的阐释,以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也是本文的主题,即:在当下中国处于“历史三峡”之际,我们如何找出一条可相对减轻内心不安、焦虑与痛苦的道路以超越旧活法的惯性而发现一种新的活法?这可以由如下两个层面来回答:
第一个层面,要减轻当下的痛苦,法律就必须回应当下的现实。这个现实就是中国社会当前芜乱纷杂的局面,其正处于一个发现新活法的进程中。因此,法意就要反映这个发现的历史进程,回应这个过渡的生活样态。在该样态中,沟通将是一个重要的方式,因此法律要保证沟通的顺畅。具体来说,要设计一定的沟通形式及不同形式应有的程序,如各种听证的程序、诉讼的程序等;要保证并激发全民参与沟通和交往的热情,为此提供平台和法制保障,譬如是否应对新闻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游行和示威自由等进行立法规制,并细化相应的程序,是否应完善各种民意的反馈机制,给信访一个合理的定位,是否应更好地建设网络这一沟通、交往平台;要提供沟通过程中公民权利受到侵犯后的救济,譬如对于网络中的话语霸权,有的甚至演化成话语“暴力”进行规制……笔者认为,中国正在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近年来出台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但其实相当一部分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其合法性值得怀疑,有的内容甚至明显违宪。这些法既不反映过往的活法,也未必具有理性的内涵,实为堕落成某些利益集团的“私器”。故当务之急,不是追求法的数量,而是要尽快制订出回应当下这种过渡样态之活法的法来,制订出确保沟通和交往顺畅的法来,从而“安放事实、慰贴民心”。
第二个层面,通过这样的沟通和交往,我们希冀最终能达成共识,发现一种新的活法。注意,笔者这里用“发现”,而在前文提及中国的精英时,说的是其希望以理性“创造”新活法,做这样的区分是有特别意义的。笔者认为,一种活法最终来自于民众的生活经验,它注定将是内生的,其生长的潜势是固有存在的,只是我们当下未必对此达成共识,也就是国人尚未理清旧活法中可以和新观念嫁接的因素。一旦我们整理好国故,以西方之长遏东方之短,将旧活法和新观念打磨得贴切、圆润、完整,那么新活法也就被民众找到且呼之欲出了。而“创造”却是从无到有,推倒重来,这在社会生活领域,不但成本甚高且实际亦不可行,种种历史教训对此均有佐证[25]。
因此,沟通是超越或扬弃旧活法的惯性,妥当地发现并适应一种新活法的良好途由。最终我们的法律或法意将安放新活法的事实,而通达、顺畅的沟通交往本身或许也将成为新活法的一个重要组成,到那时,中国人亦将走出“历史三峡”,真正得到心灵的宽慰和解放。
六
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2002年在清华大学做了《论合法性与法治》的演讲,其中他提到法的“一致性原则”,他说“一致性观念是平等的另一种特殊形式……我们必须把自己置于相同的权利、义务原则之下……我们可以就什么是正确的原则存在分歧,然而一旦我们认定某些原则,原则上我们就应将这些原则适用于所有的人……法治的核心就是一种态度,即一致性的态度……这种态度就是我要推荐的作为法治之支撑的深层原则。当然,它要求司法独立,要求勇气。当法官作出一个像情妇继承遗产一样不受欢迎的判决时,这种原则要求法官面对大众的反对时说:我坚持自己的看法,因为我确信我知道正确的答案。谦逊是一种美德,但谦虚绝不能限制真理。[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