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述第一种情况下,缓期执行必须撤销,法院没有裁量的余地,因为此种情况下已不符合适用缓期执行的基本条件。但是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法院完全有是否撤销缓期执行的裁量权,法院可以决定不撤销,如果被定罪人被发现之新罪并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话。
在缓期执行考验期间之内,如果犯罪人又因为在缓期执行考验期间所犯重罪或轻罪而被判处监禁,那么原罪所判之缓期执行应立即撤销,新罪所判之刑就是最终刑罚。新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将在撤销前罪的缓期执行后予以执行,除非因为新罪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质而法院同时在判决书中判令前罪所判缓期执行仍然具有效力(刑法典第102条第5款)。缓期执行的撤销由法院决定,且要依法进行。
如果缓期执行未被撤销或取消,那么缓期执行期满之后便不再对被定罪人执行刑罚。这就意味着,被缓期执行的被定罪人以后再度犯罪时,被缓期执行刑罚之罪与后罪不构成累犯,这也不会妨碍对该被定罪人新犯之罪适用缓期执行,而且这也不会被登记于刑事记录中(刑事诉讼法典第576条第1款a项)。
在1983年,希腊所有被判监禁刑的人犯中,有17%的人被缓期执行。然而,缓期执行并没有在刑事司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希腊,没有诸如缓刑机构这样的特殊组织来监督被缓期执行的被定罪人,希腊刑法典中也没有规定设置这样的机构。
四、司法赦免(Judicial Pardon)
希腊刑法典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赦免被定罪人(refrain from imposing a penalty)。这种情况往往是:犯罪的客观危害性极其微小,且考虑犯罪人之犯罪倾向(性格),认为作为阻止犯罪人进一步犯罪的手段适用刑罚已无意义(特别威慑)。
1984年第1419号法令给刑法典引进了这样的条款:如果犯罪人过失杀害或过失伤害的被害人是该犯罪人的近亲属(next of kin),如果法院认为犯罪人已从所犯之罪中受到了精神折磨而不必对其进行刑罚处罚,那么就可赦免其刑(刑法典第302条第2款、第314条第2款)。
五、有条件假释(Conditional release)
正在服监禁刑者,在他们已服所判之刑三分之二且至少服刑1年,或者被判终生监狱禁闭者已服刑20年,可以对其假释。根据刑法典第105条第1款之规定,假释可以撤销。如果囚犯乃是70岁以上之人,关于假释要求服刑三分之二的限制应减少到二分之一,即年龄在70岁以上之犯罪人,服刑二分之一后便可假释(刑法典第105条第2款)。
假释的形式要件乃是:(1)服刑三分之二,且至少服刑一年;(2)被判处终生监禁者至少要服刑20年;(3)70岁以上之囚犯至少要服所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囚犯是否同意并不是适用假释的一个条件。假释的实体条件规定在刑法典第106条中。假释只有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才能得到批准。假释是否得到批准,要看:(1)囚犯在监行为端正,并且尽其可能履行了对被害人的义务(通常是补偿等);(2)囚犯的过去生活史、一般个人与社会环境及其性格证明他被假释后能够诚实生活。
在监狱中品行端正是假释的一个基本条件,但仅此一项还不足以获准假释。囚犯还必须具备其他条件,尤其是预后效果对囚犯的假释乃是最重要的。
假释的决定要由司法地区法院的合议庭(由三名法官组成)作出。从希腊的刑事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假释还是掌握得偏严——合议庭常常否决由监狱长或囚犯提出的假释请求,即使所有的形式或法定假释条件都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