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典第82条第7款之规定,军事犯罪与毒品交易罪所判处的监禁刑也可易科罚金。即使犯罪人曾因别的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对其易科罚金也是允许的。但不可将监禁一分为二,部分易科罚金,部分仍执行监禁刑。
希腊法律界流行的观点十分赞成将监禁刑易科与罚金刑结合使用。18个月监禁也可以易科罚金。这里,所适用的监禁刑只是拟定的,而不是减去审前拘禁时间之后的实际刑期。作为主刑拘禁或监禁的辅助刑(附加刑)在监禁易科罚金后仍然有效(仍须执行),因为,辅助刑可以由法官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
在考虑监禁刑易科罚金时,要考虑特定案例是否存在累犯问题(刑法典第88条),是否可以缓期执行(刑法典第99条),同时还要考虑丧失民事权利(刑法典第81条)和数罪并罚等问题。
潜藏在监禁刑易科罚金之后的目的,就是要减少短期监禁刑的适用。法院大量适用易科罚金的措施,已经对希腊在监人数产生了积极影响。在欧洲,希腊已成为拘禁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二)缓期执行(the suspended sentence)
对于以前没有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人,如果他因犯罪而被判处18个月以下监禁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判令缓期3年以上5年以下执行(刑法典第99条)。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期执行。这并不取决于行为人是因为犯了较小之罪还是轻罪抑或是重罪而被适用了监禁刑。缓期执行的目的在于减少短期监禁刑。缓期执行这种刑罚措施只适用于监禁刑(即广义监禁刑,包括拘禁detention、监禁imprisonment、禁闭confinement),而不适用于罚金与保安处分。
如果被定罪人既被判处了监禁刑又被判处了罚金,那么对他所判处的监禁刑是可以适用缓期执行的。适用缓期执行无需得到犯罪人的同意。法院甚至可以在犯罪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对其适用缓期执行。适用缓期执行的形式要件是:(1)犯罪人以前没有被判处过监禁刑;(2)犯罪人所被判处之刑为18个月以下监禁刑。
正如希腊刑法典第100条所规定的那样,适用缓期执行的实质条件就是预后效果(prognosis)。根据对被定罪人这种情况下犯罪的调查,特别是其犯罪动机、生活经历以及犯罪人的性格、品行,如果法院认为对其执行实刑是不必要的,换言之,如果犯罪人没有再度危害社会的危险,那么就可以对其适用缓期执行。在作出上述决定时,法院还要考虑犯罪人在犯罪之后的行为表现和消除犯罪影响的意愿。
希腊刑法典第100条第3款允许法院根据被害人所主张的法律费用、赔偿或金钱补偿是否得到了被定罪人的给付来确定缓期执行的适用。法院可以规定一定时间让被定罪人来补偿被害人的合理请求。同时,批准缓期执行的首席法官要告知被定罪人缓期执行所须遵守的条件。如同前面已经论及的那样,法院可以在3年以上5年以下限度内确定对被定罪人的缓期执行期限。
根据刑法典第101条之规定,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缓期执行将被取消:(1)缓期执行确定之后和在缓期执行考验期间(within the probationary period),如果发现被定罪人先前曾经因犯重罪或轻罪而被判处过监禁刑,则应撤销其缓期执行而执行实刑;(2)在缓期执行考验期间,被定罪人因在缓期执行宣告之前曾犯重罪或轻罪而被定罪;(3)在缓期执行考验期间之后,被定罪人因在缓期执行宣告之前曾犯重罪或轻罪而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