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指出,因强制执行罚金而对犯罪人采取的拘禁措施不是刑罚。1974年希腊第356号法令(Decree 356/1974)第70条规定,罚金违约拘禁(the fine default detention)情况下拘禁日数与罚金数额的对应关系是:2000德拉克马以下罚金折合15日拘禁;2万德拉克马以下罚金折合1个月拘禁;3万德拉克马以下罚金折合3个月拘禁;10万德拉克马以下罚金折合6个月拘禁;100万德拉克马以下罚金折合1年拘禁。
三、希腊监禁刑之替代措施
(一)监禁刑转换为罚金刑
法院对犯罪人适用的6个月以下监禁刑,必须同时在判决书中写明将转换为罚金刑或财产刑,除非通过调查犯罪人的性格和其他情况,法院认为罚金或财产刑不足以矫正犯罪人从而防止其进一步犯罪。若情况如此,法院必须对其判决作出明确说明。就一般规定而言,6个月以下的监禁刑应当转换为罚金刑。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决定对被判处6~18个月监禁刑的被告人是否同时在判决书言明将其监禁刑转换为罚金。但法院必须清楚地说明其理由,特别是将监禁刑转换为罚金刑足以防止犯罪人进一步实施新罪的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将监禁刑转换为罚金的比率是:1日监禁刑可转换为400到2万德拉克马;1日拘禁刑可转换为200到5000德拉克马。监禁转换为罚金的数额要视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而定。如果被定罪人被证实为是穷人,如果他的犯罪不是为了获得财物,法院可减轻其转换比率的三分之一(即按前述转换比率的三分之一判处)。
只有监禁与拘禁可以转换为罚金。但是在一种情况下,监狱禁闭也可转换为罚金。这就是刑法典第83条c款规定的情况,即:被定罪人应当被判处10年以下监狱禁闭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而被适用18个月以下监禁时,可将监禁刑转化为罚金刑。
此种情况下,对犯罪人适用的监禁刑应当继续执行,直到犯罪人将其监禁刑转换为罚金的钱款数额如实缴纳给国库为止。此种情况下任何其他要求释放被定罪人的理由都不会被接受。
法律要求终审判决一生效,被定罪人就必须如数全部缴纳监禁刑易科罚金之钱款,否则被定罪人就要被收监执行。此种要求立即缴纳所有监禁刑易科罚金之钱款的做法,对被定罪人来说可能引起诸多严重问题,如心理负担太重、经济状况难以立即支付罚金等。对于有些犯罪人来说,要立即缴纳监禁刑易科罚金之钱款事实上是不可能的。然而,希腊立法者并没有考虑这些问题。甚至1984年第1419号法令(Act 1419/1984)关于立法方面的变化也没有将一次性缴纳监禁刑易科罚金之钱款改变为分期缴纳。尽管如此,正是因为监禁刑易科罚金的规定,使得希腊监狱减少了34%的监禁人数。
根据《刑罚执行法》(the Implementation of Sanctions Act)第106条第1款,因监禁易科罚金但不能缴纳者应当收监执行,并按照罚金违约者(a fine defaulter)一样对待。
根据刑法典第82条第6款之2规定,转换为财产刑或罚金刑的监禁刑将保留其监禁刑的特性,即使该监禁刑易科罚金的钱款得到全部或部分履行,易科罚金只是该监禁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其他法律后果仍然等同于被定罪人被判处了监禁刑。
1984年第1914号法令把原来只有12个月以下期限的监禁刑可转换为罚金的限制扩大到了18个月监禁,并且除了两种情况之外,废除了所有关于易科罚金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