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希腊刑法典中,财产刑与罚金是仅有的财产刑罚方法。刑法典第57条规定,如果没有相反的特别法律条款规定,财产刑的价值不得少于3000德拉克马(drachma)和不超过100万德拉克马。然而,一种犯罪是由贪财图利的动机引起的或者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则可使用更严厉的财产刑(即可超过前述限制)。事实上,对于前述犯罪,法院可以对行为人科以法律规定的最高财产刑或罚金的三倍。
刑法典中规定的某些犯罪仅可适用财产刑,如刑法典第375条规定之“非法侵占罪”(illicit appropriation);另有一些犯罪,或者适用财产刑,或者适用监禁刑,如刑法典第155条规定之“损毁外国国旗徽章罪”(degradation of foreign emblems);再有一些犯罪则两者(财产刑与监禁刑)可以同时适用,如刑法典第159条规定的“贿赂罪”(bribery)和第207条规定的“伪造罪”(counterfeiting)。
监禁刑与财产刑的一个显著区别是:财产刑的适用要以一个人的财产状况为依据,而财产多少则因人而异。这就意味着法官在考虑适用罚金刑时必须考虑多种因素。首先,法官必须考虑犯罪的性质,即违法程度和行为人之故意或过失程度。当需要将财产刑与监狱禁闭或监禁同时适用时,必须考虑犯罪人之人格,尤其是法官必须考虑通过犯罪事实显示出来的犯罪人潜在的犯罪倾向性程度(刑法典第79条第3款)。其次,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和靠其资助的家庭成员状况也必须给以考虑(刑法典第80条第1款)。如果刑法典规定对某一犯罪既可以适用监禁刑,也可以适用财产刑,那么,如果仅适用其中之一不足以防止犯罪人进一步犯罪的话,则法院可以对犯罪人同时适用此两种刑罚(刑法典第80条第2款)。
如果存在减轻处罚的情节,刑法典规定了对某一犯罪并处监禁刑与财产刑,那么,法院可以用罚金代替之。
如果犯罪人再次犯了刑法典规定的应受刑罚处罚之罪,就应加重对其进行处罚,并可以超过刑法典规定的一般最高刑罚限制和超过刑法典对该罪规定的处罚刑种限制。此种情况下,如果刑法典规定对该罪可分别情况判处监禁或财产刑,则应当对该罪适用监禁刑,并以适当方式加重处罚(刑法典第89条)。根据刑法典第88条规定,因犯罪或故意犯轻罪被处3个月以上监禁刑的,犯罪人在前次犯罪所判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内又犯可处监禁之重罪或轻罪的(故意),则为累犯(reoffending)。犯罪人虽然再次犯罪,但如果刑法对再犯之罪规定的处罚仅是财产刑,那么此种再犯之罪不符合刑法典第89条规定的加重处罚的情况。
罚金与财产刑可以根据被定罪人的经济状况按月支付。关于罚金的执行,希腊刑事诉讼法典第553条规定,要按照《国家岁入征集法》(the Collection of State RevenueAct)来收取罚金,除非刑法典另有规定。因此,在希腊,罚金的收取是由税务征集工作人员来负责执行的。
1974年第356号法令(Decree 356/1974)第9条规定,可以按以下强制措施来征集罚金:(1)查封财产;(2)查封不动产;(3)拘禁。
税收工作人员完全有权决定何时使用何种强制措施,并且他们也可以同时使用几种强制措施或分别使用。所查封的财物只要与刑罚价值相当,那么罚金就算执行完毕。受过罚金处分的,要记入刑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