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1951年刑法典规定的主刑简要介绍如下:
(一)死刑
现行希腊刑法典虽没有取消死刑,但与1834年刑法典相比,却大量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而且,除一种情况外,所有可以处以死刑的犯罪都可以代之以无期徒刑来处罚,当然,法院有选择适用死刑还是无期徒刑的自由。有一个例外且是唯一的例外就是刑法典第138条规定的危害国家主权的阴谋颠覆政府罪。刑法典规定此罪适用死刑而不能用其它刑罚来替代。对于以下犯罪,虽然刑法典规定有死刑,但是可以适用终身监禁来替代:重大叛国罪(high treason)、破坏国家国际和平罪(attacks upon the international peace of the state)、为敌军服役罪(serving in enemy army)、资敌罪(supporting enemy forces)、战时泄露秘密罪(disclosing state secrets in the time of war)、谋杀罪(murder)、犯武装抢劫与勒索罪(armed robbery and extortion)(而致人死亡或重伤被害人或以残忍方法实施本罪)。如果刑法典对某种犯罪既规定了死刑又规定了终身禁闭,那么只有犯罪类型和犯罪手段及其他情节非常令人发指时或犯罪人具有重大公共危险时,才可以对其适用死刑,否则只能对其适用终身禁闭(刑法典第86条)。
同样,1975年希腊宪法也没有取消死刑(宪法第7条)。死刑还可适用于很多军事犯罪。自从1929年以来,死刑的执行就是由一个特别授权机构在单独场所以枪决对犯罪人执行(刑法典第50条)。
根据法律规定,死刑本身包括永久剥夺犯罪人的民事权利(刑法典第59条)。1967年第125号法令,即《紧急状态法》(the Emergency Act 125/1967)第116条第1款在涉及刑罚与保安处分适用问题上明确规定,对犯罪人适用死刑但如果3年后未予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就应将死刑转换为终身监禁。
虽然希腊刑法典中仍保留有死刑,但自从1972年以来,再也没有执行过死刑。这种不执行死刑的做法产生了重要影响,自1978年以来,除1981年曾对一名犯罪人适用死刑(但没执行),希腊法院已停止了适用死刑。
1983年5月2日,希腊在《关于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欧洲大会》(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上签署了第6项废除死刑的草案,自此以后,希腊不得不在死刑问题上对刑法典进行改革。但前述草案到20世纪80年代末(1988年)仍未被希腊议会批准。
在希腊,不仅学术界对死刑持否定态度,民众也并不欢迎死刑。1977年,Dasakalakis教授组织了一次公民代表投票以确定死刑的存废。该投票结果显示了公众对希腊刑事司法制度与各种刑法规范的态度。人们发现,61%的希腊人赞同废除死刑,36%的人反对废除死刑,3%的人没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是,希腊的法官却多数不支持废除死刑。希腊法官的一次公开投票显示,60%的法官反对废除死刑,6%的法官则没表达自己的意见。
(二)监狱禁闭(confinement in a penitentiary)
根据希腊刑法典第52条之规定,禁闭可分为终生禁闭和有期禁闭。有期禁闭最长期限为20年,最少为5年。法官有权对犯罪人选择适用死刑、终身禁闭和有期禁闭,当然,这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