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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刑罚制度要论

  

  二、希腊当代刑罚制度


  

  希腊的1951年刑法典并非1834年刑法典的改头换面版本,而是一部全新的包括了最新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的现代刑法典。该刑法典仍然与德国刑法典有着紧密关系,并具有德国刑法典所具有的刑事政策原则。同时,该刑法典还受到了意大利和法国刑法学的深刻影响。


  

  新希腊刑法典没有改变刑事犯罪分类及其对应刑罚。刑法典第18条规定了重罪、轻罪和违警罪的法律定义。


  

  重罪,是可以处以死刑或在监狱中禁闭(cofinement in a penitentiary)的犯罪;轻罪,乃是可以处以监禁(imprisonment)、罚金或在青年监狱或矫治机构中禁闭的犯罪;而违警罪,则是可以处以拘禁(detention)或罚金之罪。如果某一行为既构成重罪又构成轻罪(从应受处罚的角度来看),那么该犯罪就要根据法律规定的刑罚或法官所对其适用的刑事罚来分类了(刑法典第19条)。


  

  希腊刑法典总则第四章包括了刑罚条款和保安处分(security measures):(1)死刑(生命刑);(2)剥夺自由刑,此为主要刑罚方法;(3)财产刑。剥夺自由刑可以是禁闭在监狱、禁闭在青年感化院、禁闭在精神病治疗机构或拘留所。


  

  辅助处罚是:丧失民事权利,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正式公告有罪(the publication of conviction)和没收。此外,有些特别刑法还规定了其它诸如对交通犯罪者取消驾驶执照等辅助刑罚。


  

  对人所适用的保安措施,包括剥夺自由与不剥夺自由两种方法。前者包括:对不可归责者的保护管束、在处遇机构对酗酒和毒品交易者的拘禁、对那些不愿从事正常生活者置于工场劳动。后者包括:禁止在特定地区居住,驱逐外国人,以及没收财产等。


  

  希腊刑法典总则第8章对青少年犯作了规定。对在7~18岁之间的青少年犯可判处矫正措施(刑法典第122条)、治疗措施(刑法典第123条),如果犯罪人年龄在13岁以上(含13岁),可对其拘禁于感化院(刑法典第127条)。希腊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3岁。


  

  矫正措施有:(1)对青少年(或未成年人)的训斥(reprimand);(2)将青少年(或未成年人)置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严格监管之下;(3)将青少年(或未成年人)置于缓刑管理机构(保护协会)、保护机构或青少年专设的特别委员会的监管之下;(4)把青少年置于适当的国家的、地方的公共机构或私人教育机构进行管教。


  

  对青少年生活方式与教育产生影响的辅助矫治措施可以分别个案情况来加以适用。治疗措施可以根据医学专家的建议适用于那些需要特别治疗的青少年,特别是适用那些有精神病者或不正常精神错乱者、盲人、失去听觉者以及癫痫患者等。


  

  对于7~12岁的儿童,可以适用感化(矫治)或治疗措施。对于13~17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感化、治疗措施,如果有必要,也可将其拘禁于感化院。对于那些年龄在18~21岁的青年人根据其所犯罪,可以对其处以与成年人一样的监禁,但是必须根据刑法典第83条之规定减轻处罚(即,对可判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场合,应适用10年以下监禁刑)。在希腊,非公共机构(non-instttutional)措施形成了青少年司法管理的骨架(backbone)。就治疗方法而言,公开训诫是被适用最多的方法。公共机构措施(institutional measures)适用得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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