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刑罚制度要论
谢望原
【摘要】 希腊的近当代刑罚制度源于德国,其1951年刑法典规定的主刑有死刑、监狱禁闭、监禁、禁闭于精神治疗机构、拘禁、财产刑。监禁刑可转换为罚金刑,可缓期执行。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赦免被定罪人。服监禁刑者,可以有条件假释。希腊
刑法还规定了劳动减刑和刑罚执行机构。
【关键词】希腊;刑罚制度;监禁刑;罚金刑
【全文】
一、希腊刑罚制度的近代起源
古希腊的灿烂文化在人类文明史上留下了辉煌的一页。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等先贤关于罪与罚的哲学思想曾经深深地影响过欧洲各国的刑罚发展史。然而近代以来,希腊的刑事法律制度却又受到了其他欧洲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强烈影响。在希腊近代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1834年希腊刑法典,就是巴伐利亚法学家Georg Ludwig von Maurer拟定的。
由于当时德国刑法学理论与刑事立法已经非常成熟,且von Maurer深受Feuerbach等学者刑法思想的影响,故他在拟写希腊刑法典的过程中,主要参考了1813年由Feuerbach起草的巴伐利亚刑法典,1822年、1827年及1831年的巴伐利亚刑法典草案。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vonMaurer起草的希腊刑法典乃是19世纪初巴伐利亚刑法典的翻版,而希腊的近代刑罚制度也可以说沿之于德国。
1834年希腊刑法典采取了三分法来归纳犯罪,即将刑事犯罪分为重罪(crime)、轻罪(misdemeanors)与违警罪(infraction)。处罚也分为三种类型,即刑事处罚、矫治处罚与警察处罚。
刑事处罚有:(1)死刑(以斩首方式执行,1846年以后由枪决执行);(2)戴镣铐监禁(终身或有期10年到20年之间);(3)强制劳役(5~10年)。
另有一些辅助性刑罚,如服刑期内丧失民事与政治权利等。在被剥夺民事与政治权利期间,囚犯被依法视为未成年人。矫治处罚为监禁(8天~5年)和罚金。在例外场合,前述辅助刑罚也可以依法改处矫治处罚。
警察处罚为拘禁(1~30日)和罚金。警察处罚可以与辅助刑罚如丧失民事与政治权利、公告有罪(the publication of conviction)、置于警察监督之下或没收证照等结合适用。
希腊1834年刑法典施行了一个多世纪,其间,它也经过了认真的修改和扩充。19世纪中叶以后, 席卷欧洲的刑法人道化潮流使希腊刑法典多有变动,如:1862年取消了对那些被判戴镣铐者的“民事死亡”(civil death)规定;1863年取消了政治犯的死刑。1911年,短期监禁刑减少适用受到鼓励,并采取了以下措施:(1)三个月以下监禁刑可以缓期执行;(2)一周到一年之间的监禁或拘禁可以在服刑二分之一后转为罚金;(3)服刑大半后可以假释;(4)审前拘禁可以保释而缓期执行。
在1911年,希腊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承担起草新刑法典的任务。新刑法典草案在1924年完成,5年后,该法典的解释备忘录发表。该草案在1933年、1935年与1937年经过了几次修改。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原因,最后一次修改定稿到1948年才完成。1948年草案被提交议会,经过无记名投票在1950年8月17日进行了表决。从1951年1月1日起该刑法典生效,至今仍在实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