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罗马法律中的希腊哲学

  

  斯多葛派哲学在公元前二世纪传入罗马,很快就在罗马的知识阶层里面传播开来。它的成功,据一般著作家的说法,是因为其对于自然的好尚和对德行的强调,与当时罗马统治阶层墨守古代意大利民族简朴习惯的倾向正相符合。斯多葛哲学抱持的世界国家的概念,也为罗马征服这件不甚光彩的事情带来几分理想主义,这大概是罗马人乐于接受它的另一种原因。


  

  经罗马人接受的希腊哲学,思辨的色彩几乎褪尽,剩下的只是哲学家不屑于讨论的道德说教。然而对哲学家无关紧要的转变,在政治学家或法学家们可能意义重大。罗马人是务实的民族,法学家更是第一等的务实者。最早开始研究法学的罗马人,多半受斯多葛派哲学的强烈影响。这一派哲学所以在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是因为这一件事情。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关于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含义阐说如下:“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而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在于,“任何受治于法律和习惯的民族都部分适用自己特有的法律,部分则适用全人类共同的法律。每一民族专为自身治理制定的法律,是这个国家特有的,叫做市民法,即该国本身特有的法。至于出于自然理性而为全人类制定的法,则受到所有民族的尊重,叫做万民法,因为一切民族都适用它。”(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我们可能由此得出错误的印象,以为那些与一般相联系的原则,天然地优于或者高于只关乎个别的制度;罗马人,受其理性的指引,一开始就在追求某个更合理的结果。实际上,我们在这里看到的,只是与我们思虑相近的成熟的罗马法律学。自然法学说最初传入罗马之时,情形并非如此。


  

  “市民法”乃是属人的制度,那些附着其上的繁琐程式乃至宗教的仪式,顽固地排斥任何外国人的参与。然而公元前三世纪,罗马的外国人已经多到这样的程度,以至无论是出于商业的考虑还是为社会治安计,都必须以法律手段来安排外国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于是有“外事裁判官”之设。这即是“万民法”产生的契机。


  

  “万民法”系当时意大利各部落中通行的习惯,或说,是许多不同制度中共同的要素。对于这种根本上是外国人的制度,罗马人的态度究竟怎样?在这个问题上,现代观察者的结论,最易于流入歧途,而与历史的真实情形相悖。梅因大胆然而正确地指出,现代人尊重和赞美的,正是当时罗马人不喜悦或是疑心重重的。而他们所倾心的东西,恰又是现代理论家以为琐屑而不足道者(如买卖契约中的庄严仪式与问答形式)。问题在于,“万民法”的产生,部分是因为他们轻视一切外国的法律,部分是因为他们不愿以自己的“市民法”扩大适用于外国人。罗马人之不爱“万民法”,就如他们的不爱外国人。因为“万民法”是从外国人的制度中来,并且是为了外国人的利益制定的。(参阅《古代法》第三章)但是后来,罗马人对待“万民法”的态度发生了转变,而这正是自然法学说在罗马知识阶层、尤其是法学家阶层中流行的一个结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