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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律中的希腊哲学

  

  这段关于罗马自然法思想的经典表述,包含了两种可以注意的因素。一方面,它把自然和与自然相一致的理性,看成是永恒法律的特征,人类法律的道德基础;另一方面,它强调在各族人民日常遵奉的各个不同的法律之外之上,又有一种普遍而且不变的法律。这两种特点,向我们显示出斯多葛派哲学的某种特别性质,因为具有这种性质,日后希腊哲学与罗马法律的结合方才有了可能。


  

  就其性质而言,斯多葛派哲学乃是希腊化而非希腊的产物,这一点,我们只要看一下这一派哲学历代领袖人物的出身就可以明白。一些讨论政治哲学的著者,愿意把公元前三二二年亚里士多德的去世看成是一个时代的终结,而把亚氏的学生,亚历山大的伟业看成是另一个时代的开始。因为在亚里士多德的时代,宗教、哲学、伦理、政治学乃至全部的制度,都是围绕着城邦建立起来的。而在亚历山大的时代里面,城邦国家的理想消失在一个世界性帝国的远景之中。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人们,失去了往日由城邦提供的种种保护,忽然要独自地面对世界。从这里,产生出一种精神的渴望,一种内省的冲动,和对于人类的新的认识。在斯多葛哲学家的头脑里面,思考的对象不再是城邦公民一类人,而是更具一般性的理性的人。这种人并不只是生活在雅典或是罗马,而是立于天地之间,有着同一个神,同一种法律,那就是支配整个宇宙的理性,常驻不变的自然法。这里,我们或者须要补充一句,即这种冠以自然之名的法律,其实与感性的自然并无关联,比如它不讲阴阳四时,更不谈天人相副,它的所谓自然,毋宁说是理性的和人造的,它的根基,要在希腊早期的物理学或说自然哲学里面去寻找。


  

  早先,希腊人把自然所指的物质世界视为某种基本元素的组合。“‘自然’的最简单和最古远的意义,正就是从作为一条原则表现的角度来看的物质宇宙。此后,后期希腊各学派回到了希腊最伟大知识分子当时迷失的道路上,他们在‘自然’的概念中,在物质世界上加上了一个道德世界。他们把这个名词的范围加以扩展,使它不仅包括了有形的宇宙,并且包括了人类的思想、惯例和希望。这里,像以前一样,他们所理解的自然不仅仅是人类的社会的道德现象,而且是那些被认为可以分解为某种一般的和简单的规律的现象。”(沈景一译梅因《古代法》)在现象界的形形色色和繁复多变之后,寻求和确认某种单一的和永恒不变的原则,这即是早期希腊哲人的思想路向。后来日渐发达的政治哲学和伦理哲学,均沿着这一路线成长起来。我们在克里西波斯或者西塞罗那里看到的自然法,就是这样一种具有全部优雅、单纯和均衡特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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