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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律中的希腊哲学

罗马法律中的希腊哲学


梁治平


【全文】
  

  关于古代希腊与罗马的法律,有一种流行的见解,谓前者有法律而无法律的技术,后者有法律的技术但是没有哲学。甚至有人直接套用这样的标题:a Law Without a LegalTechnique;a Legal Proffes-sion Without a Philosophy.(Stig Strmholm,“A ShortHistory of Legal Thinking inthe West”,Norstedts.一九八五)这是一种颇机巧的说法,而且差不多是真实的,只是仍有几分简单化。我们知道,自然法的观念源自希腊哲学,罗马人所谓自然法,原来只是一个希腊哲学术语的拉丁译名;我们还知道,罗马人在创造一种世界性法律的时候,曾大大得益于自然法观念的传播。反过来,自然法思想日后所以得风靡于欧洲,也是与罗马法在世人心目中的权威有直接关系的。


  

  古典时期的罗马法学家多喜欢以哲学的格言来装饰他们的作品,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同时也是哲学家。但是另一方面,自然法观念对于罗马法的影响,也绝不可以只由法律中的某些条款和格言来衡量。我们所见的,乃是文化史上一次伟大的移植、承借或说融合,其结果是惊人的,也是十分可喜的。只是我们若想就此作一番简单明隙的说明却难。十几个世纪过去了,我们想要通过详尽地占有资料去了解当时的一切,已经不大可能,而这或许不是唯一甚至主要的困难。设若生在当日,我们就可以完全地了解那个时代?就法律的发展而言,自然法思想在罗马的传播及其影响,也许是文化史上最复杂、隐晦的事件之一。后人每论及此辄不免臆断之辞,然而,每一种关于罗马法的介绍,那怕是最粗略的一种,都无法避开这个主题。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不怕被指为老生常谈而要谈论罗马自然法的理由。


  

  自然法学说源自希腊哲学的斯多葛派。关于这一派哲学的宗旨和它在历史上的来龙去脉,一般哲学史教科书中皆有叙述,可以不论。我们只说有关的问题。先引一段西塞罗的语录: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它适用于所有人且不变而永恒,……我们无法因为元老院或人民的缘故而由对它的义务中解脱出来;我们无须于已身之外去寻求对它的解说或阐释。将不会在罗马有一种法律,在雅典有另一种,或者现在有一种,将来有另一种,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它对所有的民族和在任何时候都是有效的。(DeRepublica,Ⅲ,xxii,33。转引自A.P.Déntrieves,“NaturalLaw”.N.Y.一九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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