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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英国普通法形成奥秘

  
  四.作为罗马法向普通法和衡平法渗透的媒介——教会法

  
  谈到西方两大法系——“英美普通法系”和“罗马日耳曼法系”,我们中国学生就会在意念中刻意强化英国法律发展走上与欧洲大陆截然不同道路的鸿沟,似乎认为,不列颠群岛地理的阻隔使英国的普通法土生土长无法接受外部世界任何养料的滋润。然而根据库恩的观点,罗马法不但对英国的普通法产生影响,也对衡平法产生过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这还得归因于威廉一世发布命令,取消了百户法院对宗教案件的管辖权,结果宗教法院系统随之产生,专司教士、教会征税、婚姻、遗嘱继承以及慈善财产等方面的纠纷。更重要的是,虽然最初欧洲大陆的教会法汇编在英国的宗教法里没有强制力,但后来随着教会的独立团体地位巩固以后,凡是罗马教皇颁布的法典对英国人民均有约束力。如1234年教皇格雷高利九世颁布的《教会赦令》和1317年教皇克雷芒五世颁布的《克雷芒法典》,在英国的宗教法院管辖的案件中都被普遍尊崇。[9]随着宗教法院的管辖权日益缩小,但相关宗教诉讼并没有停止,只不过移向普通法院管辖罢了。我们知道,在中世纪的欧洲大陆,罗马教皇颁布的各种教会法在立法技术上与世俗通行的《民法大全》是难分伯仲的。而中世纪的英国的普通法院正苦于没有相关的学说判例做法理的支援,正好将原由宗教法院适用的教会法略加修改后渗入到普通法中,并用于审判实践,便是合情合理的事了。

  
  另一方面,由于主持衡平法程序的掌玺大臣本身往往具有教士身份,而由掌玺大臣管辖的案件是根据良心和正义观念进行审判的。因此库恩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英国法的衡平法院注重现实方面的公平原则,和罗马法中裁判官借重万民法的正义观念如出一辙,殊途同归。表现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比如英国法借重信托制度保护弱者,在同样的情形下,法国法则通过法定抵押权制度也可达到类似的效果。英国法中信托关系的成立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为了衡平的目的由法律规定创设,只要某人依法在一个寄托契约中处于受寄人的地位,那么该契约的对方当事人就得基于双方的信托关系而承担受托人的一切责任。[10]这样看来,认为教会法在罗马法向普通法和衡平法渗透过程中起到的媒介作用,这种观点应该是令人信服的。

【作者简介】
杜小勇,老师,生于1972年1月,祖籍陕西汉中,研究生文化程度。
【注释】阿瑟·库恩著,陈朝壁译注:《英美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P12。
阿瑟·库恩著,陈朝壁译注:《英美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P16。
杨桢著:《英美契约法》,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P276。
阿瑟·库恩著,陈朝壁译注:《英美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P21。
潘维大主编:《英美法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P13。
杨桢著:《英美契约法》,第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P276。
阿瑟·库恩著,陈朝壁译注:《英美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P52。
阿瑟·库恩著,陈朝壁译注:《英美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P25。
阿瑟·库恩著,陈朝壁译注:《英美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P19。
阿瑟·库恩著,陈朝壁译注:《英美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P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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