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因使用明星代言的产品或服务造成了损失,包括财产和人身损失。
3、因果关系
消费者的损失与明星代言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消费者因食用因店家保管不善引发变质的食品造成损失,而明星代言的产品出厂时均为合格产品,那么,消费者的损失与明星代言之间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明星代言不承担法律责任;若明星代言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明星对此明知还宣传其为合格产品,消费者使用后造成的损失就与该明星代言存在因果关系,明星代言人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明星代言人过错的表现形式
1、明星代言人不履行义务、有过错。
社会热议的明星代言责任指的是明星代言人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明星代言人作为厂家或店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纽带,一方面与厂家或店家有代言合同,一方面又向消费者做产品宣传,因此,明星代言的义务关系存在双向性。在判断明星代言责任时,不应当考虑其是否对厂家店家履行义务、是否存在过错,而应当考虑其在向消费者宣传时是否承担了合同义务、是否存在过错。换句话说,即使明星代言人违反了与厂家的义务,对厂家存在过错,也不能因此追究明星代言人对消费者的责任,只有明星代言在向消费者宣传产品时,没有履行义务,存在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
2、明星明知代言的广告是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以欺骗方式进行的不真实的广告。具体行为如下:1.广告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如: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2.广告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如: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3.对产品、服务的虚假承诺。
代言明星明知上述徐虚假情形,仍然做虚假宣传,主观显然存在过错。
五、明星代言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
明星代言人在向消费者宣传过程中未履行义务、存在过错,甚至明知虚假广告仍然做虚假宣传,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应当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1、根据《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规定,明星代言人在食品领域内的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