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向消费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个案,明星代言行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关键是看明星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广告是否为虚假广告,如果是虚假广告,才承担连带责任,不是虚假广告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是否为虚假广告,成为了明星代言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
社会公众通常认为明星代言行为是广告的重要方式,明星代言人就应当遵守《
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实果真如此吗?
我国《
广告法》第
二条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也就是《
广告法》调整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而不是其他。
根据该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通常指“厂家或店家”。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通常指“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通常指“发布媒体”,特别注意,在我国广告的发布媒体不能为个人。
通观《
广告法》第
二条的全部内容,广告内容的角色——明星并非为《
广告法》的调整主体,因此,不能适用《
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明星代言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