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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舆论监督到媒介审判

  
  从根本上讲,法律监督才是最根本最有力的监督手段,新闻舆论的监督是辅助性的。但法治不力,使公共权力得不到监督,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社会正义得不到匡扶。在人民最需要媒体的时侯,如果我们的记者以“问题应该找相关的部门”来搪塞,那只会给已处于弱势的人们造成更大的伤害。小则会对媒体失去信任,大则会对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感到失望和痛恨。这种不满情绪的长期积累,极易诱发对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在这种情況下,新闻舆论监督的“越位”是必然的。

  
  二、 媒介的官方背景导致其“角色错位”

  
  在我国,有“政治家办报”的指导方针。虽然现在的媒介市场繁荣,存在着形形色色,内容多样化的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但基本上都是在党的媒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阶段都要归从于党的宣传部门的领导。作为党管的媒介,宣传党和政府的声音已成为其“法定之责”。不管是在官方还是民间,新闻媒介的官方权威和官方身分已经在历史进程中得到了普遍认可。“新闻媒介被等同于执政党的宣传机关”,作为喉舌,其也就具有了权力代言人的身分。过去的《人民日报》的地方记者可以列席省委常委会,在权力方面超过了世界其它任何地方的记者。但这不是记者作为职业所拥有的权力,而是他所属的党政机关的权力在他们身上的体现。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关于负面新闻的报道常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新闻报道发生时司法尚未介入,但只要媒体一曝光,在领导人的批示下,行政、司法就要严肃查处;二是已按司法程序正在进行的,媒体的报道会引发“从重从快处理”;三是事件已处理完了,再交由媒体公开。“媒介官方化的结果,是传播舆论的官意化。而一当新闻舆论机构成了政治权力的代表,它往往行使着代替中央对各省市乃至更下级的监督,更像是权力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虽然也常常以民意和舆情作为依据,但更像是行政监督的变种。”[③]这一社会角色的错位,给我们的新闻媒介笼罩上一层神秘的面纱,使人们觉得它不是衙门却胜似衙门。媒介一报道,上级就批示,下面赶快办,问题早解决。中国媒体的官方性质,使媒体有了自上而下解决问题的功能。既然媒介越位行使职权得到有官方的默许和支持,那么它们在缺少有效的监督与制约的情况下,做出一些“权威判断”,并得到认可,就极有可能了。

  
  三、人治思想传统的影响

  
  长期以来的人治思想传统,使人们并没有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习惯。新中国历史上的许多事件。都是依靠党的文件精神以行政手段解决的。社会上广泛存在着一种法律的思想蒙昧,人们的法治意识相当薄弱。作为党的最高领导人的毛泽东在上世纪50年代就曾说过: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篇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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