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
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这一规定借鉴自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在
物权法理论上称为“不可量物侵害”,通过对这些不可量物的禁止侵入,保障了人们的清洁环境。这一规定也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有的居民楼下有商业用房,歌厅喧闹、饭店吵嚷,不得安宁,纠纷遂生。当然,对于影响轻微的情况,
物权法没有作出除外规定,只是强调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在不动产安全保障方面,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及以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在生活中这类纠纷并不少见,如在建造房屋挖地基时,若不注意地基的深度与宽度,则很可能会使相邻建筑物发生“摇摇欲坠”的危险。可见,
物权法作为一部生活色彩浓厚的财产法律,细致入微地考虑到了生活的必要便利与质量保证。
当然,
物权法并没有对所有的相邻关系都予以规定。最典型的,如越界相邻关系,包括建筑越界和根枝越界,在
物权法上均无规定。事实上,生活中这类纠纷也会发生。竹木生根,伸向邻地,或者钻入相邻建筑之地基,影响到邻地权利人的作物生长或者建筑物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曾经对此作出了规定,遇到这类相邻关系,“应当区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再如眺望权,城市里高楼大厦林立,广告牌高悬,居民视线受阻,纠纷接连不断;此外,对诸如“果实自落邻地”、建筑物滴水、电信妨害等相邻关系,
物权法也没有明确。之所以没有做到“细化”,大概因为一旦规定过于细致,可能担心纠纷过多,但在本书作者看来,
物权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定分止争,物权法规范不仅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遇到相邻关系纠纷,法院处理案件无法可依,可能会引起更多不利,作为生活法的
物权法,应以便于操作为立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