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上的通行也会发生相邻关系。鲁迅先生有言:“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可是,我们有没有想过,如果在他人土地上走路,岂不是妨碍了他人对土地的权利吗?例如,现在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承包权人在其承包地上要种植、养殖、放牧,假如有人从其土地上经过,并且“走的人多了”,踩出一条路,那么,承包权人的权益必定受到侵害。然而,反过来想一想,倘若无路可走,人们又怎么通行呢?现实生活中,因土地的分割或者一部的让与而不能通向公路时,总是会形成一些“袋地”,袋地权利人的通行权必须得到保障。因而,作为土地的权利人,在享受对土地资源权利的同时,也应当为他人的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这在
物权法理论上称为“容忍义务”。这也是一种相邻关系的体现。当然,“通行”应当具备必要性,也就是说,通往目的地非要从权利人的土地上行走不可。否则,在有其他道路可通行的情况下,“此路不通”,如果我行我素地通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呢。
用水、排水、通行,自古有之。随着现代工业化、电气化以及居住条件的提高,相邻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在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时,也会利用相邻土地或者建筑物,从而发生相邻关系。
物权法同样要求相邻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权利人,要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不能以维护权利为借口阻止他人修建或者铺设。试想,如果人人都固守自己的土地或者建筑物权利,禁止任何人的合理利用,那么,电线无法架起,管道无法铺设,生活便利与质量也就难以想象。
铺了电线电缆,可以照明、上网、通讯;来了暖气和燃气,可以取暖、煮饭;铺设了水管,有了自来水,用水排水便利多了。这都是人们生活的基本物质保障。但是,现代人对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通风、采光、日照、环境清洁以及生活安全均有要求。于是,
物权法在规范相邻关系时,也照顾到这一生活实际,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此一来,人们生活在白天有日照、夜晚有月光、通风透气好的环境里,无疑是一种生活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