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睦处好相邻关系
李绍章
【全文】
生产力在进步,生产关系也在变革。一个有趣的事实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陌生,远没有农耕时代那样熟悉,传统“熟人社会”正向现代“陌生人社会”过度。与此同时,人口密度在增加,人对土地资源的占有、对空间的利用也越来越计较,作为居住或者办公使用的房屋楼宇,也聚集着越来越的人。
于是,无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多陌生,但在外观上又总是处于一种相互毗邻的空间关系之中。管道纵横交错、电线星罗棋布,固体废物如何弃置,噪音污染怎样排放,都需要明确的法律安排。而法律安排的结果,便是一国的相邻关系制度。
早在20多年前,我国实施的
民法通则就确立了相邻关系,初步形成了相邻关系制度。20年后的今天,
物权法又专章规定了相邻关系,告诉人们面对相邻关系应如何应对。可以说,和睦处好相邻关系,不仅是法律对相邻关系人的要求,更是维持和谐人际关系的需要。在现代人际关系趋向陌生的状态下,处理好相邻关系,显得尤为必要。
那么,相邻关系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的呢?
物权法又确立了哪些相邻关系呢?抛开法律规则,通俗地理解,相邻关系包罗万象,大凡相邻之人与相邻之物,均可发生相邻关系。两艘在大海上航行的船只,相向而驶,是为相邻;公交车上,几位乘客并排而坐,是为相邻;书桌上的电脑和台灯,也为相邻。可是,
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却不是这么一回事。按照该法第84条的规定,相邻关系说的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土地与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人之间才有可能发生相邻关系。
譬如说,一条河流的沿岸,上游和下游各有居住的两村村民。村民对土地和水资源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这就可能会发生用水和排水的关系。上游的村民要取水用水,如果干旱天气为了农业灌溉,可能会抽水过度,导致下游村民水资源匮乏。此时,相邻关系即可派上用场,法律要求上游的村民就应当为下游村民用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反之,假如遇到洪涝天气,上游村民要排水除涝,下游村民同样应当给予便利,并且
物权法还规定“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这在国外和其他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如法国、意大利、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即规定,从高地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权利人不得妨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