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对公司的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并不因瑕疵股权的转让而得以免除
公司法领域中的法律责任一般具有主体专属性,不能像一般民法上的债务一样随契约转移。公司设立人的这种身份一经固定就不会消灭,无论股东是否转让其股权,这也是由
公司法领域中维护交易安全、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原则所决定的。瑕疵出资产生的法律责任一般专属于存在瑕疵出资的股东。
股东出资义务作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其不履行该法定义务即在该股东和公司之间产生法定之债。发起人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因此,出资瑕疵的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在性质上可以区分为两种,第一种,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弥补出资瑕疵的责任是侵权责任;第二种,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的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违约责任。两种责任应为并列的责任形式,互相不能替代。照此分析,瑕疵股权即使被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外转让,其对公司的法定义务仍然不能逃脱,即其仍然要对公司承担出资不足的法定责任,公司也有权对其提起补足出资的诉讼。总之,作为公司的设立人其对公司的出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同时由于设立人身份的专属性,其对公司完全出资的法定责任并不因股权转让而转移。
(三) 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出资瑕疵股东应当补充对公司的出资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中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责任自负原则。所谓责任自负原则是指,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国家机关不得追究与违法行为人虽有关系而无违法事实的人的责任。与古代社会个体不独立不同,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在归责问题上要求遵循责任自负原则。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没有法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为者或违约行为者虽有关系但无违法行为或违约事实的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