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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照门”事件的人格权法和侵权法思考

“艳照门”事件的人格权法和侵权法思考


杨立新


【摘要】  “艳照门”事件虽然并没有酿成重大诉讼,但这件严重侵害人格权的事件给民法引起的思考却非常深刻。对这些问题进行人格权法和侵权法理论上的思考,将会推动民法理论的重大发展,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人格权;侵权主体;侵权行为类型;侵权责任
【全文】
  

  纷纷扬扬的“艳照门”事件,受到方方面面的关注,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从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法的角度进行观察,确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和思考(对于本事件的刑事责任问题,本文不讨论)。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我的意见。


  

  一、研究“艳照门”事件的人格权法和侵权法问题意义重大


  

  陈冠希与众多女友的隐私照片被发到网络上,毫无疑问,始作俑者齐拿的行为是构成侵权行为的。一个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其受到侵害的对方就享有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权利向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以补偿自己的损失,救济权利的损害。


  

  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这个侵权行为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第一,受到侵害的受害人众多,不仅仅是陈冠希,还有那些其他的受害人;第二,由于这些隐私照片涉及到两性的私生活问题,特别是涉及到明星的非正常私生活,因而其侵权的性质和程度更为严重;第三,由于是在网络上传播,速度快,接受面广,涉及范围大,影响极为广大。这样大规模的侵权行为,应当认为是史无前例的,在各国的传播史上,以及在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史上,几乎都没有见过。


  

  因此,从人格权法和侵权法的角度研究这个事件,不论是对于中国、香港以及世界各国,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本案侵权行为涉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哪些人格权,这些人格权受到侵害的特点是什么?这些人格权应当如何进行保护?另一方面,本案的侵权行为具有哪些特点,其在侵权法上具有哪些重要意义?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尽管目前本案的受害人没有或者没有全部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从人格权法和侵权法上进行学理研究,无论是对于可能形成的诉讼,以及将来如何预防和界定这类侵权行为,是非常有价值的。当然,这个事件的调查工作还在进展当中,事件的真实情况还没有完全暴露出来,更重要的,是侵权行为人的身份还没有确定,还无法对其进行追究侵权责任。将来的调查结果即使确定了齐拿的刑事责任,其侵权责任也无法逃避,受害人可以刑事附带民事的形式追究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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