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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完善之法律思考

  
  美国的食品召回遵循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其主要步骤如下:

  
  第一步,企业报告。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发现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关系到大众安全的问题时,如果使用该食品会对消费者的身体造成严重的损害或者产生损害的可能,以及食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应在掌握情况的24小时内向食品安全检疫局或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提交问题报告。

  
  第二步,食品安全检疫局或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评估报告。在收到企业的报告后,食品安全检疫局或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要迅速对食品是否存在缺陷进行评估,如果存在缺陷,要对食品的缺陷等级进行评估。还要根据食品上市的时间长短、进入市场的数量多少、流通的方式以及消费群体等资料,评估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

  
  第三步,制定召回计划。食品安全检疫局或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评估报告如果认定食品存在缺陷并应当召回,企业一方面应立即停止该食品的生产、进口或销售,通知零售商从货柜上撤下该食品;另一方面,根据食品的缺陷等级,进入市场的方式、销售的区域,以及流通中的数量和已经销售的数量等,制定缺陷食品的召回计划。

  
  第四步,实施召回计划。企业制定的缺陷食品召回计划经过食品安全检疫局或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认可后即可实施。首先,由食品安全检疫局或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在自己的网站上或向新闻媒体发布召回新闻稿,然后由企业通过大众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各级经销商公布经过食品安全检疫局或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审查过的、详细的食品召回公告。最后在食品安全检疫局或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监督下,企业召回缺陷食品,对缺陷食品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销毁,并同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11]

  
  (二)澳大利亚食品召回制度[12]

  
  澳大利亚食品召回由澳新食品标准局(FoodStandardsAustralia/NewZealand)主导进行,国家、州和地方立法共同管理。在澳新标准局设有专门的食品召回协调员,各州和地方也设有州和地方的召回协调员。一旦展开召回,发起召回的食品生产商、批发商、分销商、进口商就被称为责任人。责任人、州或领地协调员、澳新食品标准局的协调员构成澳大利亚食品召回中最基本的人员组成。在法律依据上,澳大利亚的食品召回主要依据《澳新食品标准法典》、《贸易行为法案》和《澳新食品工业召回规范》的相关规定。

  
  澳大利亚食品召回体系的主体由生产者、销售商和消费者三方构成。当需要召回食品时,生产者、销售者都有责任在有关机构的监管下,依据食品召回的法律法规将问题食品从消费者手中召回。澳大利亚依据产品的销售渠道和销售范围来确定食品召回的级别,目前其分级只有贸易召回和消费者召回两个水平。贸易召回指的是将产品从产品分配中心和批发商那里收回。消费者召回是涉及产品生产和分配所有环节的召回,涉及范围广,包括消费者拥有的任何受影响的产品。

  
  食品召回主要步骤包括以下几点:

  
  1.制定食品召回计划。任何从事食品批发、生产和进口的食品商都应该有一个书面召回计划。[13]

  
  2.建立召回委员会。召回委员会一般包括以下成员:召回责任人(最好是公司高级技术主管)、公司管理主管、公共关系主管、生产主管、仓储和分销主管、采购部主管、市场或零售主管及公司法律代表。

  
  3.启动食品召回。生产者(公司),是食品召回的发起人,负责启动食品召回,应该做一下工作:(1)召集委员会开会并审查资料,包括撤除的初始操作;(2)确认召回的必要性。首先进行风险评估,进一步了解信息,如需召回再确定召回采取的方式;(3)向召回协调员、地方或省级召回协调员提供信息。[14]

  
  4.危害评估。在召回前进行缺陷产品的危害评估是保证食品召回科学合理的有效手段。进行危害评估必须全面准确地收集所有有关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的综合评估,责任人、召回协调员、有关专家共同磋商决定是否需要召回,如果召回,选择什么样的召回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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