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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

  
  3、启动和进行的程序法定;

  
  4、对债权人产生的法律效果相同,都只是债务人发生变化,而债务并未有丝毫改变,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影响。

  
  两者的显著区别有:

  
  1、适用的前提不同。被执行人的变更是由于原被执行人法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依照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理论,原执行依据的效力延及于原被执行人的一般继受人,法院因此裁定变更原被执行人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追加是由于原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某案外人对之有法定义务,法院因此追加该案外人与原被执行人作为共同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2、新被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的牵连关系不同,变更被执行人时,新被执行人被纳入该法律关系是因为他是原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继受者,而追加被执行人时,新被执行人被牵涉进来是因为其对原被执行人承担法律上确定的义务。

  
  3、适用后被执行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在被执行人变更中,原被执行人已不存在,当然不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新的被执行人因与原被执行人有权利义务承受关系,故取代了原被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在其受益范围内或一定的责任范围内对原被执行人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而被执行人追加中的原被执行人依然存在,依然要承担清偿责任,但其事实上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因法律上的原因(合伙债务、承担出资者责任等)被追加的新被执行人则与原被执行人共同存在,作为共同被执行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全部履行的义务。

  
  二、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之情形

  
  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形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该自然人死亡,遗产被继承的,裁定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但如果遗产被他人占有或者被其他人保管,此时法无明文规定,依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理论及他国立法例,将被执行人变更为该占有人或保管人较为适宜,可迅速确定被执行主体,以利高效率地开展执行。

  
  二是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如其终止,法院可裁定被执行人变更为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具体而言,可分为四种情况。

  
  1、被执行人因合并而终止的,可裁定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分立的,可裁定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此时,如被执行人是按照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者多个法人的,按照分立协议的比例承担债务,因为该分立必是经过债权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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