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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

论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


贾勇


【全文】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不能实现的权利不是权利。法律文书生效后,其所确认的民事权利能否得以实现以及得到何种程度的实现,关乎审判权威,更关乎社会正义。故法律文书的执行在营造公序良俗、构建法治社会的进程中至为重要。

  
  日常所谓之强制执行多指民事强制执行,系债权人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请求法院运用强制力以实现该法律文书所载权利的程序。强制执行中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满足债权人权利的当事人则称为被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通常可分为直接被执行人、代位被执行人和连带被执行人。

  
  在执行程序中,原则上只有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人才能成为被执行人,该法律文书载明的义务人之外的案外人一般不能作为被执行人。但是,现实生活纷纭复杂,由于某些特殊情由的出现,要求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由另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或者承受,这就需要对执行的义务主体作出变更或追加。此所谓债务承担之一种。

  
  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系将案外人纳入执行案件的法律关系中,使其承担实体法上之权利义务,该制度攸关公正与效率,必须认真研讨、明确辨析,以法条明定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用以指导法律实践。

  
  一、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之辨析

  
  追加被执行人使被执行人个数增加,可视为被执行人数量的变更,所以广义上被执行人的变更包括被执行人的追加。但就狭义而言,被执行人的变更不包括被执行人的追加,两者有严格的界限。

  
  所谓被执行人的变更,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债务人)法律主体资格消灭时,法院裁定以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司法活动;而被执行人的追加,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直接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时,法院依法定事由裁定追加与原被执行人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司法活动。

  
  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既有诸多共通之处,也有明显的区别之点。两者的相同之处有:

  
  1、启动程序的期间相同,都在执行程序提起后、终结前;

  
  2、启动的事由法定,因为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承受,其事由必须法定,不得比照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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