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提到:科斯定理是主流的支柱之一,而新制度似乎又是对主流的挑战者(52页)。了解一些经济学发展背景的人也许就要生出疑问来:难道科斯不是新制度的宗师,而科斯定理不正是新制度的圭臬吗?自己人打自己人?到底怎么回事?况且,科斯自身似乎就是以批判新古典忽视制度制约因素而著称的。总之,科斯是法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共奉之始祖,莫非是兄弟阋墙?
张文又提到:信息经济学的理论也形成对主流范式的否定(58-59页)。然而,信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早已被主流的法经济学吸收而成为主流的一部分。比如,柠檬市场理论和信息搜寻成本模型是主流法经济学分析商标法的基本出发点,而最早进行此种分析不是别人,正是主流之典型——波斯纳(Landes & Posner, 1987)。
张文还提到:融合法社会学与法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爱利克森(Ellickson)似乎也在挑战主流范式(55页)。然而有趣的是,爱利克森否定的法律中心主义根本一直就是主流法经济学关注的热点。我曾粗略比较法经济学与法社会对社会规范(区别于正式法律)研究的不同进路与成果,表明法经济学在此方面明显具有优势(对此,库特(Cooter)教授也曾多次在课堂上指出:法经济学对非正是规范的研究特别关注)。更加有趣的是,如果细读爱氏的《无需法律的秩序》,便会发现其用以分析的基本方法就是主流法经济学常用的博弈论方法,而此书主要的观点:在紧密型团体(close-knit group)中,团体成员会自发形成福利最大化的规范,与波斯纳的基本观点普通法是有效率的完全吻合,因为法制史告诉我们,普通法原本就是由习惯法的演变而来。主流法经济学者(我想Cooter应属此列吧)强调:尊重习惯法,以此为基础构建正式规范,要比以正式程序强制推行某种正式规范来得有效率而有效果(Cooter, 1984)。
如此看来,张文所言的挑战,在上述几点上好像并不存在。或许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到主流法经济学,如果把它看成封闭的、固定的、以上世纪70、80年代为限的理论学说,那么,种种此后新出现的理论就都在挑战它。然而,主流法经济学原本就不是处于封闭状态的,而是在不断吸收各种新鲜的经济学理论。由此,新理论并非挑战,而是被吸收。
张文提到的最明确表明挑战者之立场的,大概是麦乐怡了,由于原文没有注明英文姓名,也没有注明其著作的英文原名,因此,我也无从查考此人究竟是哪一位。仅凭猜测,我估计张文讲的是Mercuro & Medema, 1997这本书。说句实话,这本书我只是一次偶尔的机会在图书馆匆匆翻看过目录,仅据目录而言,这本书虽然以“法经济学”为名,却不是法经济学——法律经济分析——之书,而是更像一本哲学书。提到这本书的影响,我想至少不是一般学法经济学者所熟知的。我至今只在一处法经济学文献中见到过有对此书的引用。当然,这也完全可能是由于我的孤陋寡闻,不过,只是比起其他为我所熟知的法经济学文献来,它显得默默无闻了。有趣的是,我看到的唯一一本引用此书的法经济学文献是出版于此书问世12年之后的Miceli, 2009,而在引用此书的同一段落,Miceli写道“In my view, (Chicago School of law and economics) represents the predominant approach to the field as reflected by current scholarship…”。换言之,即使在挑战出现12年之后,主流仍旧是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