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
这些补充都是为了提高议事效率及发言和记录的失误率,同时也是对发言人的尊重。并且用签字、存档这样郑重的形式予以确认,更赋予了参会人员议事的庄严感和使命感。
三、任免案应附有拟任免人选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
修正案草案将“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修订为:“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这样的规定既能体现对被任免人员的负责人,同时也能提高透明度,缓解了当前人民群众普遍对干部任免的不信任和不理解。
从以上的变动,我们看到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进步。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们的国家机关议事规则,尤其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议事规则还不是十分科学。要说起议事规则人们总会想起美国的《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RulesofOrder)。当然本人也只是听说,并没有仔细研读过此规则。但是笔者深知,一个成熟的、科学的公共管理议事规则,对于议会、人大等公共管理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必要性。我们在电视上看到日本、台湾等议会和民意代表在会议时互相谩骂甚至相互殴打。严重的损害的国家的尊严,究其原因,就是缺少科学严谨的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并不是像美国这样的多元化而又强调个人自由、人人平等的国家需要,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也需要,甚至更需要。否则的话?如果在自由国家和地区,议事时发生分歧就会互不相让,各持己见,争吵得不亦乐乎,结果什么事也办不成。不久前成龙说台湾很乱,也许就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如果在不自由国家,就会发生借用会议程序,谋取个人利益,甚至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我们国家的很多领导利用招投标谋取利益,就是典型的利用议事规则谋取个人利益。我们国家的很多政府部门,利用一言堂的会议形式,排挤政治上的对手,甚至买官卖官。在法院,许多领导还通过审委会决议,故意作错误判决,以至于无法追究过错责任。
当然,我们不能也不可能找到最好的规则,更不能规定什么样的规则是最好的,是绝对正确的。但是我们一定能够知道我们想追求什么。比如社会主义国家追求的就是人民民主。那么人民民主的原则是什么?精神是什么?这些原则和精神正是议事规则原则和精神。我们不能嘴里面说,搞人民民主,而实际上搞得却与民主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