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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理智公平的对抗——简评人大常委会修改议事规则

呼唤理智公平的对抗——简评人大常委会修改议事规则


黄秩和


【全文】
  
  人民网北京4月21日发文了题目为:《从细节完善中国根本政治制度——聚焦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修改议事规则》(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9162734.html)的文章。其中对介绍了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增加和修改的对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的要求、安排等内容。总结来说应包括如下几点:

  
  一、完善了发言的程序规定,增加了列席人员。

  
  1、规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发言顺序。”

  
  这样规定赋予了会议主持人安排发言顺序的职责,因此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会议秩序有条不紊,从而提高议事效率。

  
  2、规定:“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这样规定赋予了会议主持人在会议上的主导地位,同时赋予了列席人员的发言权,可谓民主和效率兼顾。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修改前的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可见新规定使一些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和常委会的副秘书长有权列席常委会。我们都知道,专门委员会中的很多人是法律专家,参与了法律的起草工作,比较了解情况。修正案草案赋予他们参加议事,他们可以在会议上了解更多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便于进一步对草案进行修改。同时也可以对参与起草的法律在会议现场作出一些说明。能有效的提高草案议案和审议议案的质量。

  
  二、规定发言时间和发言核对

  
  1、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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