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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引发信用卡诈骗案迅速攀升?

  
  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通常可以毫无争议地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将透支款用于违法犯罪行为,无法按期返还的;(2)将透支款挥霍浪费无力支付的;(3)交叉投保取得信用卡后透支无力偿还的。

  

  
  确属不可抗力造成的下列情形,一般不能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因长期出差或出国导致拖欠延误接受催收单而拖欠的;(2)持卡人生病住院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力偿还的;(3)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按期返还的。

  

  
  王春雷透支的资金显然是用于家庭生活和饭店周转,若有还款能力应当是可以还款的,他与其它金融诈骗有本质区别。在这种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能够成立吗?是不是所有不能按时还钱的人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再看他有没有时间和能力还款。

  

  
  王在单位工作时办了信用卡,离开单位开饭店时刷信用卡套现以维持资金周转。若他知道公检法银行将会使他身陷囹圄,他还会继续抗法不还,不顾嗷嗷待哺的孩子?银行能不能再给他一点时间,给他一个出去打工还款的机会?

  

  
  王春雷案中银行有没有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目前我国银行信用卡市场竞争的极度无序和管理的极度混乱同样难辞其咎。银行在盲目抢占信用卡市场的同时,应该更明确告知信用卡使用中的风险,更严格实体审查申请人的实际还贷能力,这既是对银行自身资产安全的考虑,也是对金融市场与社会秩序和谐发展应尽的一份社会责任”。

  

  
  人民银行规定,“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定期复查,并应当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6]。

  

  
  显然现在许多银行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有的银行在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学校联手为万名学生办信用卡[7],有的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盗,没办过信用卡却被通知透支[8],有人身份证遗失银行却为别人办了信用卡让他还钱[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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