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金融危机引发信用卡诈骗案迅速攀升?

  

  
  我国的《刑法》还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3],如果王自我辩护说,“饭店经营失败是我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若能预见能抗拒我就不开这个饭店了”,公检法是不是仍然不考虑一下他的理由呢,只听银行一面之辞,因银行报案就捕人起诉判刑?

  

  
  退一步说,如果一定要给他判刑的话,缓刑几年,给他去打工挣钱的机会行不行?

  

  
  王春雷是否“恶意透支”?

  

  
  《刑法》规定,“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4],这是王被抓捕起诉判刑的依据。

  

  
  何为“恶意透支”?《刑法》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5]。可见,王春雷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关键是,其一,是否“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其二,是否有时间和能力还款。

  

  
  什么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我没查到明确的法律规定。顾名思义,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占用。

  

  
  如何认定恶意透支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呢?

  

  
  主观心态的认定通常是通过对客观表现行为推定得知。从表面上看,持卡人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持卡人透支后经催告不还,在推定其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了解他是否存在客观上不能归还的特定免责因素。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