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律师经过司法考试合格后,先实习后培训再辞职,方能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成为首次执业的律师,律师身份的获得须要经过一次行政许可才能获得。在现今,统一法律资格考试意味着律师同法官、检察官具有同等的司法执业资格,存在着职业互换的可能性,在
宪法层面上对三种社会角色不应该有不同的政治待遇。既然律师年检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不具备或丧失执业条件,存在异地执业等各种违反
律师法而不应注册的情况。关于律师违法后是应采取不给注册还是处罚应该不是什么问题,这在技术上也很容易实现,对违反以上情况的律师事务所一旦发现课以惩戒、停业等行政制裁方式,至于律师个人缴纳规费和律师协会会费可以有律师事务所代为缴纳,没有必要搭乘年检这一班车,成为授人以柄的“口舌”。
通知下发之前,关于律师以后是否年检的争论因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起诉北京司法局又起波澜。河南籍律师李苏滨在河南洛阳执业时,对律师年检费每年2500元提出强烈质疑并诉讼了当地司法主管机关,不久离开河南到北京开始了多年无证“执业”的经历,并由此终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责令其所在所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至于李苏滨是不是单独执业,还是律所为其执业提供了便利,因为诉讼正在进行,真正的事实尚未最终确定,局外人无法提前做出这样或者那样的判断。以此案为例,李苏滨在没有通过年检的情况下,只要在律师事务所有工作事实,司法主管部门就有权利依法执法,查处违法事实并可做出适当的处罚决定来,从这个案例可以得出对律师执业的监督完全没有必要提前到年检阶段,毕竟年检只是一种防范措施,应该相信大多数律师是守法的典范,年检不仅仅是一种不必要的负担,假如年检部门不是自己的主管,无论换成那家机构,律师都会有一种职业歧视的感觉的。
司法主管部门掌管律师的奖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做出了成绩会受到各级司法部门的奖励,部级(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省市)十佳律师、一(二、三)等功臣等;违反了律师法、刑法要受到相对应的训诫、停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行业纪律严明优点是有利于队伍建设,缺点是行政效率低,容易形成“严进宽出”的局面,反而不利于监管,发生节外生枝产生过多的弊端。
忆通律所主任李劲松有一个观点“李苏滨每一次办理律师业务都和本所其他有执业证的律师一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普通人也可以在非刑事辩护案件中担任律师助理”。另外,不知北京海淀区司法局“暂缓注册”这种行政具体行为的法律依据出在处何?不注册有不注册的理由,暂缓的理由是什么?或许只有等到案件结果见分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