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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归谁管

律师归谁管


王建胜


【全文】
  
  海南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年检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到:根据《司律公字〔2009〕第005号》通知,自2009年起不再开展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今后将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

  
  现在又是四月,应该是各省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每年的年检期,每到这个时候,各省份或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律师们都要准备年检资料,集中报交省市司法主管部门统一年检。这样年复一年的年检如此这般,像例行公事一般习以为常了,除了给每一位律师和两级司法主管部门带来一些麻烦外,每年的工作似乎并没有多大的实质区别,更没有多少新意,唯一不变的结论是当年不年检是不允许执业的,所以靠执业谋生的律师岂敢掉以轻心,每一位执业律师都清楚不年检就意味着失业。

  
  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的界定,律师事务所不属于公司法规范的商业组织,也不是单纯的营利机构,专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机构。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属于国家的辩护职能,法律援助和各种社会公益诉讼以及非诉讼法律调解工作是国家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司法制度的有利补充。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不推行商业化模式,无须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和年检,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重要且不可或缺作用的法律服务组织,必然要受来自市场监督和管理。以前律师事务所每年在省一级司法行政机构年检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是保证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的必要措施,考核应该说更加贴切司法主管与律师事务所的特殊关系。

  
  律师事务所年检和普通的商业组织年检性质都是一样的,如果比较一下不难发现商业机构的从业人员不需要单个年检,而律师事务所的每一位律师均需要分别年检,况且律所年检和律师年检也不一样,虽然同时年检,但律所年检了不必然等同于全体律师年检,反之全体律师年检了律所不通过年检律师更不能执业,唯有双年检才能成为市场里合格的执业场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才能算作合法行为。这种老办法似乎有不太科学、合理的成分,对律师事务所改为考核是一种管理的具体行为,对律师的考核似有重复之嫌,了解海南省司法厅下发的通知可以判断出对律师的考核部分几乎省略了。这次司法系统对律师年检工作的改革提高了行政工作效率,理顺了管理和惩罚教育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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