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中国不保护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是否与WTO一致?
美方指责中国《
著作权法》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否定了作品的“自始、自动”保护原则,违反了WTO援引的《伯尔尼公约》中“应给予作品自动保护并不附加任何手续”的规定。美国还宣称,中国“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既包括经审查认定含有法律禁止内容的作品,也包括尚未提交内容审查和正在接受内容审查的作品,这造成作品在创作完成后到依法出版和发行之前无法得到《
著作权法》规定的自动保护。
中国反驳美国再次曲解了中国法律。澄清中国给予外国作品著作权自动保护不以内容审查为前提,对某些作品不予
著作权法保护并非否认著作权,《伯尔尼公约》第17条承认“一国政府享有对作品权利行使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进行管制的专有权力”。其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仅指内容本身违法的作品,并非指尚未获准出版、发行的作品,尚未提交审查的作品和正在接受审查的作品在中国均享有著作权保护。
在这个问题上,专家组部分支持了美国的请求,认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一条款与WTO援引的《伯尔尼公约》不一致,但与此同时也明确采纳了中国部分观点,包括“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仅限于未通过审查的作品、通过审查的作品中被删除部分这两类,驳回了美国的相关观点。专家组还特别强调,WTO认可各国政府的内容审查权。
对于专家组的这点支持,美国额首称庆。然而,这对于美国产业来说并没有多少经济价值。“皮之不在,毛将焉附”,未通过内容审查的作品,不管是否得到版权保护,都不能在中国合法出版发行。况且专家组对中国有权进行内容审查的支持让美国摇头不已。
对同一份裁决的不同解读
以中国文化的含蓄和内敛,这意味中国对这个案件的结果整体是满意的。
对专家组的裁决,中美双方都决定接受,而不上诉。尤其对于美国来说,这显然是一个经过反复思考的决定。
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