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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谁是赢家?

  
  经过双方的激烈辩论,WTO裁决机构——专家组做出裁决,明确驳回了美国将“商业规模”等同于“商业目的”的论调,指出“商业规模”必须根据具体市场和产品来确定。专家组还批评美国大多数主张缺乏事实证据,某些零星、零散的证据无法证明中国市场上任何产品的商业规模水平是什么,最终判定:美国没能证明中国刑事处罚门槛违反WTO规则。

  
  第二、中国海关处置没收的侵权货物的方法,是否违反WTO?

  
  美国在这个问题上挑战的是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称中国海关处置没收侵权货物时存在一个强制执行的顺序:首先,转交给社会公益机构或有偿转让给权利人;其次,清除所有侵权特征后拍卖;最后,予以销毁。这种顺序造成海关不能直接销毁侵权货物,从而违反了WTO“将侵权货物清除出商业渠道或责令将其销毁”的规定。此外,捐赠和转让给权利人的做法都会对权利人利益造成损害,违反了WTO“避免对权利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害”的原则。而拍卖导致侵权货物流入商业渠道,也不符合WTO“将侵权货物清除出商业渠道”的规定。

  
  美国的论点很清楚——对所没收的侵权货物,中国海关只能全部销毁,不应采取其他方式。

  
  对此,中国逐条反驳。首先,美国有意错误描述中国法律,四种处置方式并不具强制顺序,事实证明中国海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适用何种处置方式。其次,WTO并没有排除“清除出商业渠道”和“销毁”之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据此,中国有权在赋予海关采取符合中国国情的捐赠、权利人购买、拍卖等方法。此外,中国法律确保捐赠货物不流入商业渠道,避免了对权利人的损害;权利人可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侵权货物,也不会损害其利益;拍卖侵权货物前提是“清除所有侵权特征”,不可能对权利人造成侵害。

  
  在此问题上,专家组再一次明确地支持了中国的意见,认定WTO从未将海关处理方式仅限于“清除出商业渠道”和“销毁”,中国采取的捐赠、权利人购买、拍卖并不违反WTO规则。专家组还赞扬,中国海关措施不仅适用于进口货物,还适用于出口货物,提供的保护水平高于WTO规定。仅在一细微之处,专家组认定中国没有达到WTO的要求——即中国“清除所有侵权特征”仅指清除侵权商标,专家组要求中国对此加以改正。

  
  不过,事实表明,美国此处的“微薄”胜利并无实际商业价值可言,因为中国海关实践中从未拍卖过进口侵权货物。2005-2007年,海关处置的99.85%总价值的侵权货物,都是出口货物,即只有0.15%是进口货物,而处置这些进口货物,没有一件使用了拍卖方式。中国需要做的,或许仅仅是对原规定的文字略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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