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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谁是赢家?

  
  是的,再见——在WTO的法庭上见。

  
  磋商,只是双方厮杀之前的一次太极推手。这一次,中国从一开始就没有通过磋商解决此次争执的幻想。一个多月前的4月24日,出席“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的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对美国无视中国努力将知识产权问题诉诸WTO表达了强烈不满,并掷地有声地说,“中国决定按照WTO规则积极应诉,奉陪到底!”

  
  诉讼开始了。负责裁决的WTO专家组由三人组成。三个老头,个个都非等闲之辈。主席——艾德里安·麦凯,瘦高棕发,新西兰驻经合组织(OECD)大使和气候变化谈判大使,资深贸易专家;成员之一,马利诺·波尔齐奥,聪明“绝顶”,智利律师,曾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副总干事,精通英、法、西、葡、意五种语言;成员之二,司瓦坎特·狄瓦里,皮肤黝黑,头发花白,新加坡政府高官,亚太经合组织(APEC)知识产权专家组前主席,东盟(ASEAN)知识产权工作组主席,当过三年兵,至今还是预备役上尉。

  
  美国起诉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双方立场针锋相对:

  
  第一:中国为“假冒商标和盗版行为”设定刑事处罚门槛,是否违反WTO?

  
  这是美国起诉的最核心问题,目标直指中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美国宣称,根据中国法律,并非所有具有商业规模的假冒商标和盗版行为都会受到刑事处罚,因为中国设定了“一刀切”的金额或数量门槛(例如500件或3万元人民币),忽视了其他足以衡量侵权规模的指标,并在客观上为造假者创造了行为标杆和“安全天堂”,例如侵权者只要确保一次被查侵权品数量为499件而非500件即可逃避刑事处罚,这不符合WTO要求的“各成员应规定至少将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的刑事程序和处罚”的规定。

  
  按照美国的逻辑,只要为了赚钱卖假冒商标和盗版产品,哪怕一件,就应当抓起来判刑!

  
  中国据理驳斥,美方将“商业规模”曲解为等同于“商业目的”,实际上在“老调重谈”乌拉圭回合中被明确否决的意图,想通过本案额外增加发展中成员在实施方面的义务,实现多边谈判未竟之目的,居心叵测。中国有权依据WTO规则“在其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确定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而且,一般来说,中国商业实体的经营规模远高于中国确定的非法经营数额、获利数额的水平,刑事门槛充分考虑了中国实际情况,与WTO各项规定并不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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